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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備受公衆爭議的銀行收費問題,10日晚間,銀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共同發佈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稱將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爲,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業內專家稱,監管層規範商業銀行的價格管理體系,使之逐步走向公開透明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徵求意見稿未提及如何減免此前備受爭議的一些收費項目,因此有“避重就輕”之嫌,建議相關部門多傾聽民衆呼聲,銀行收費應更多讓利於民。
銀監會整治亂收費
銀行需明碼標價
此番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共七章39條款,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科學的價格管理體系,加強內部控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價格信息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其中,頗受關注的是關於第二章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以及第三章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方面的內容。這意味着,今後凡是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除此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記者注意到,就在前一天,銀監會還出臺《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重拳規範銀行亂收費,涉及範圍包括存貸掛鉤、強制捆綁、高息攬存、擅自提價等消費者意見大、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業內分析人士普遍認爲,規範銀行經營活動,將有助於淨化金融環境,爲國民經濟和實體經濟提供良好的發展空間。
爲何只涉及收費管理?
現有草案是否“避重就輕”?
“我最關心的是哪些不該收費的項目取消了,但是通篇讀下來,基本都是關於銀行如何實行市場定價的內容,涉及政府定價的範圍非常小,連開戶、存取款、轉賬這類基本服務都沒納入。”廣州退休教師樑方英女士說。
廣東深天成律師事務所鄭緒華律師說,徵求意見稿未規定商業銀行實行市場價時應遵守的必要性原則,即明確界定哪些服務項目屬於不應該收費範疇,這樣在執行階段,容易給商業銀行“可乘之機”,以實行市場價格的名義將很多本不該收費的項目變得合法化。
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指出,“明碼標價”式的市場價調節適用於充分競爭市場,目前我國銀行業依然處於相對壟斷,並非充分競爭,如果將銀行市場假定爲充分競爭市場來起草此辦法,是會有偏差的。
在他看來,僅僅通過“明碼標價”解決商業性、市場調節價的問題,力度遠遠不夠。
長期關注銀行收費問題的律師董正偉指出,目前的草案不但不能解決社會公衆長期質疑的銀行收費亂象,反而從法律上爲銀行收費打開綠燈,爲收費合法化提供依據。
一些法律界人士建議,徵求意見稿有必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做出改進:
首先,提及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項目和收費標準時,應引入第三方中立機構的成本覈算和聽證程序;其次,應規定哪些或哪類項目不應收費,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商業銀行巧立名目亂收費;第三,對商業銀行違反規定的行爲,應規定明確的法律責任,同時賦予金融消費者救濟的權利和針對銀行的懲罰性救濟措施。
據瞭解,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各類收費項目不下千餘種,其中很多收費項目並無法律依據。而銀監會早前出臺的《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的通知》只涉及了34項不合理收費項目,對於公衆反映強烈的普通賬戶小額賬戶管理費、銀行卡年費等項目卻沒有涉及。
“商業銀行在增加收費項目的同時,有很多服務項目是不是可以考慮減免收費或者不收費呢?”樑方英女士說。
民衆期待銀行
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廣州市社科院研究員彭澎說,近年來,中間業務進一步提升了商業銀行的整體利潤水平。在取得靚麗業績的同時,銀行應擔當更多社會責任。
“出臺徵求意見稿體現了監管層和銀行願意傾聽消費者呼聲的姿態,但注重程序的同時,更應解決實際問題,就怕陷入‘走過場’的怪圈。”彭澎說。
接受採訪的消費者和專業人士普遍反映,徵求意見稿強調給銀行收費立規矩,把調高銀行的收費標準置於公衆參與監督之下,要求提前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這是好事,但是缺乏如何減免收費的規定。廣州消費者劉威先生擔心,在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尚未出臺前,由於此規定以前的其他規定作廢,只適用本規定,因此,銀行可能會出臺很多實行市場價格的服務項目,或者將原來不收費的項目“改頭換面”收費。
“現在實體經濟發展艱難、普通老百姓缺乏有效投資渠道,唯獨商業銀行獨攬高額收益,希望銀行在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不忘社會責任,更多讓利於民。”廣州消費者劉威說。
新華社記者王凱蕾華曄迪
(新華社廣州2月11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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