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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進入轉型時期和矛盾凸顯期,人民法院成爲化解社會矛盾的中堅力量。人民法院要承擔起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使命,能否妥善防範並化解涉訴糾紛風險成爲完成這一重要使命的關鍵。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明確提到“人民法院要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防止因工作不當影響社會穩定。”
近幾年,各級法院對加強涉訴糾紛風險管理給予了越來越高的重視,構建涉訴糾紛風險評估制度可謂方興未艾。截至2011年底,全國至少有40家法院建立了涉訴糾紛風險評估機制,其顯著特點是涉訴信訪風險被列入重點防範範圍,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門發文規定:“全市各級法院應建立案件信訪評估預防制度,加強涉訴信訪源頭治理,建立健全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切實預防和減少涉訴信訪的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對預防涉訴信訪風險起到積極作用。
然而實踐中發現,當前正在積極推行的涉訴糾紛風險管理機制存在幾方面問題需引起重視:涉訴糾紛風險評估缺乏規範指導。人民法院涉訴糾紛風險評估機制作爲社會風險評估體系的子系統,其成功運行需要科學、系統的風險評估體系作爲保障,但當前我國社會風險評估處於起步階段,配套機制、對應措施尚不完善,人民法院涉訴糾紛風險評估工作的開展缺乏剛性規範和系統引導;風險評估存在範圍較窄的問題。案件從立案階段到審判流程再到執行環節,各步驟環環相扣,除了涉訴信訪風險外,還存在干擾法庭秩序風險、引發羣體事件、負面輿論的風險等,每種風險的產生是其他風險的延續,也是出現高等級風險的前瞻,風險評估的運作應當關注各個環節以及各種等級的風險。但實踐中更注重對涉訴信訪風險的評估預防,涉訴糾紛風險評估的連續性和廣泛性有待加強;存在涉訴糾紛風險評估力度分佈不均衡的問題。人民法院涉訴糾紛風險評估主要集中在社會關注度高、影響範圍廣的類型案件、重大案件上,對民間瑣碎糾紛形成的一般性案件評估力度不夠,而對此類低風險案件處理不當,也會導致風險升級;法官風險評估水平有待提高。法官作爲司法機制的運行者,其個人水平影響着司法機制的整體運行效果。風險評估需要法官在業務技能、辦案經驗、社會閱歷、個人素質等方面均具有較高水平,但部分基層法官水平參差不齊,加上缺乏相關培訓指導,導致風險評估整體水平不高。爲此,在實踐中不斷規範並完善涉訴糾紛風險管理顯得尤爲重要:
探索涉訴糾紛風險等級評價定級機制。可構建“涉訴糾紛風險三級評定體系”,由案件承辦人根據案件性質、當事人情緒激烈程度、形成規模等因素,對涉訴糾紛的風險進行初評,將涉訴糾紛風險劃分爲三個等級:可能干擾法庭秩序的爲三級風險,可能引發羣體事件或涉訴信訪的爲二級風險,可能引發極端行爲或負面輿論的爲一級風險。然後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啓動“涉訴糾紛風險評估防控四級網絡”,對於無風險案件,由承辦法官按照一般程序辦理;對於三級風險案件,由承辦法官彙報庭長後,在案件辦理中加強對當事人的說服勸導工作,防止風險升級;對於二級風險案件,由承辦法官向庭長彙報,經庭長二次評定確屬二級風險的,由庭長向主管副院長彙報並確定風險防控方案;對於一級風險案件,由主管副院長交付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評估並商定解決方案。
完善涉訴糾紛風險評估全程跟蹤機制。短期而言,在當前人民法院機構設置的現有框架下,對於經評估確屬一、二、三級風險案件的,由審判管理部門或立案部門建立風險管理臺賬,追蹤收集、反饋各環節的審理狀況。同時,各環節辦案法官將案件的風險因素、風險級別、風險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詳細記錄並附卷流轉,爲下一環節法官提供參考,形成“逐層評定、環環流轉、分級處理”的長效機制。長期而言,應在現有辦案系統的基礎上,建立信息化、科技化的立體風險跟蹤網絡系統,增強涉訴糾紛風險全程跟蹤的及時性、高效性。
構建涉訴糾紛風險評估雙向對接機制。首先,要加強對社會糾紛風險信息的採集,加強與基層組織的有效對接,使鄉鎮政府、村(居)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成爲基層法院瞭解社會糾紛風險信息的窗口,及時掌握可能形成訴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其次,要加強對社會糾紛風險信息的通報。一方面,對出現涉訴糾紛風險的案件,及時向有關基層組織通報風險狀況,形成涉訴糾紛風險防控合力;另一方面,對於提起二審或再審的風險案件,連同風險狀況記錄附卷報送上級法院,有效預防二審涉訴糾紛風險發生。
增強法官涉訴糾紛風險評估意識能力。可開展關於涉訴糾紛風險防控具體規定、操作流程的指導培訓。要求法官在立案、閱卷、接待、調解、宣判等環節養成涉訴糾紛風險防控的慣性思維,並逐步發展爲法官在辦案中的方法和態度,最大限度減少涉訴糾紛風險的形成或升級;同時,實行責任倒查,對於因法官態度懈怠、麻痹大意等原因導致涉訴糾紛風險發生或升級的,嚴格追究辦案法官的責任。
(作者單位: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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