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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評論
□李公明
近日,廣州越秀公園圍蔽面積作爲燈博會景點對市民收費的事情,引起許多市民的投訴和輿論熱議,這件事既反映出廣州市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日益高漲,同時也說明了對於長期以來以各種理由侵佔公共資源進行商業牟利的做法,現在是應該從完善管理法規的角度進行明令禁止的時候了。
從媒體報道的許多市民對於越秀公園辦燈會收費的投訴來看,從正門開始圍蔽,實際影響免費公園的範圍佔了公園面積的一半,一些平時開放的羽毛球場、籃球場等免費健身場所都被圍蔽在收費區域內等事實,已經使早已習慣在免費開放的公園中進行各項活動的市民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剝奪,已經是嚴重地損害了公衆的利益。尤其是在新春假期期間,對於公衆免費遊園的活動安排帶來了很大的困擾。
從整件事情的性質上說,它突出地反映出管理部門在利益驅動下的行爲選擇,已經到了與由政府法令保障的公共利益嚴重衝突的地步。衆所周知,公園免費開放是一項經過一系列立法程序獲得通過並由政府明令頒佈和監督的公共利益服務,任何公園管理處及園林管理部門根本無權以各種理由(如臨時的、部分面積的或滿足什麼需要等等)來取消或更改這項公共利益服務。如果要作出更改,必須經過與立法通過免費開放的相同決策程序,才能由市政府明令頒佈在何種情況下、以何種方式、在何種範圍內可以改變原來的免費開放政策。
至於越秀公園以市物價局關於收費的批文作爲理由,更是站不住腳的,因爲物價局的管理權限只能是在覈實、審議商業性服務的物價標準的範圍內進行批覆,根本無權改變公共利益服務的相關政策,更無權對任何明令屬於公共資源的活動空間進行商業收費實施決策行爲。從公園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這兩方面的作爲來看,這個事件具有普遍性的典型意義,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的重大問題,即政府行政與管理部門應如何在合法的權限中履行自己的職責、應如何對更改公共政策的法律程序以及對由法令保障公共利益保有明確而清醒的認識和敬畏之心。
嚴格說起來,這件事在公共事務中的性質是否已經屬於行政違法事件、是否可以追究相關管理者的個人責任、是否說明政府更改公共決策的程序存在重大漏洞應該由人大介入調查,所有這些都應該引起政府與公衆的討論,尤其需要由法律專家來進行解讀。
實際上這件事所反映的是普遍存在的情況,各種免費的公共資源經常成爲商家覬覦的目標,一些單位憑藉各種關係在免費公園或其他公共場所中的風景最優美地方開餐廳或舉辦各類出售門票的商業活動。這種情況的出現既有上述的藐視法治觀念的問題,同時也反映出公共財政分配在爲公衆利益服務的問題上仍然可能存在着不公平、不合理的政策,使管理單位要千方百計搞創收,結果必然會出現以各種理由侵佔公共資源、剝奪公衆合法權益的現象。
我認爲,要杜絕涉及廣大市民利益的公共資源被侵佔,當務之急是儘快完善免費公園管理規定,通過人大立法禁止公園隨意侵佔公共資源的行爲,切實保障市民的合法權益。
(作者爲廣州知名學者、時事評論員)
李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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