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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記者董柳、南方法治報記者馮嘉敏報道:老人在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出國遊時,在“海上浮潛”時突然身亡,其子女於是將旅行社狀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擔全部責任。記者13日獲悉,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認爲事發旅行社應該承擔20%的責任,即賠償近7萬元給死者的家屬。
2009年4月11日,年屆70歲的廣州市民許家琅與朋友陳麗(化名)報名參加了廣東南湖國旅的一個埃及八天遊的旅遊團。5月11日,許家琅與陳麗在出遊期間,參加了旅行團組織的紅海浮潛項目,並支付了180美元的費用。出海後,兩人跟隨當地導遊及其他遊客一起下水,而此時,旅行社安排的領隊則沒有下水。後來,陳麗發現許家琅漂浮在水中,長時間沒有活動的跡象。許被馬上救上船急救,但還是在當天去世了。許的家屬隨後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應承擔20%的責任,賠償原告69330元。
原告不服判決後上訴,認爲旅行社爲了賺錢,不擇手段地動員老人掏錢參加行程外的海上浮潛,導致事發,應承擔全部責任。
但廣州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認爲一審“處理得當”,旅行社應承擔20%的責任。
董柳、馮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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