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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章程、劉曉星)在穗經營兒童玩具店的張某,原本收來租戶234支玩具槍欲以售賣抵租,卻不想被警方收繳後鑑定具有殺傷力。廣州市檢察院以張某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提起公訴。昨日,此案在廣州中院開庭審理,張某當庭大呼冤枉,辯解“沒想到賣個玩具槍也會犯罪”,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驚:被控販賣37支槍支
“這只是用來抵租的塑料玩具槍啊,我真不知竟會構成犯罪。”2010年6月,廣州市公安人員在越秀區起義路同安裏的某處倉庫,繳獲張某存放在此的槍形物品234支、槍彈形物品一批。
昨日上午,張某被控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在廣州中院過堂受審,這也是本案一審的第二次開庭。此前第一次開庭中,張某被控販賣槍支共計124支。“但鑑於本案中張某犯案的時間,早於最新修訂的槍支鑑定規定時間”,但審理此案的黃法官指出,“依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鑑定適用修改前的木板射擊試驗”。經廣東省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重新鑑定,認定涉案的槍形物品中有37支槍形物品屬於自制氣槍。昨日庭審期間,檢察機關根據最新的鑑定報告,將這一數字變更爲37支,“鑑於本案認定的槍支數大幅減少”,建議法院酌情從輕處理。
據悉,現年43歲的張某來自河北邯鄲,在廣州經營一家玩具店。據他回憶,原本欠其店租2萬餘元的鄰居老李,因無力償租,便用店裏售賣的234支玩具槍(價值15000元)用以抵債。
“真沒想到這是犯法的啊”,張某在庭上直呼冤枉,並表示願購買這批玩具槍的買家也是由老李牽線,“他(老李)告訴我說,天津有個劉老闆願出價18000元”,當日正在貨運公司辦理槍支託運手續的張某,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我都不知道怎麼回事,就這樣糊里糊塗被抓了”。
惑:玩具槍=刑法中槍支?
刑法上規定的非法買賣槍支罪,其中“槍支”是否僅僅侷限於真槍?
審理本案的黃法官表示,依據《槍支管理法》和2010年12月7日修訂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因此,只要仿真玩具槍符合上述規定中槍支的特徵,即應認定其爲刑法意義上的槍支,而不能將仿真玩具槍一概排除在槍支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