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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村委會集資建成住宅樓後,村內一婦女在看房時從樓房管理人處取得了一套房屋的鑰匙,後將該房屋進行裝修,並和母親、女兒一起搬入其中居住。村委會將她們告上法庭後,雖然婦女以村委會欠其佔用土地及溫室、煤氣站的補償款未付等情況爲由,自認有理,但此種“鳩佔鵲巢”的行爲並未獲得法庭認可,三婦女被判搬出“新居”,並對村委會進行一定經濟“補償”。
2006年至2008年間,本市津南區一村委會爲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在該村集體土地上集資新建住宅樓,後將這些住宅樓出售給村民,收取集資建房款。2008年年底,村民王某在看房時,從樓房管理人處取得了一套新房的房屋鑰匙,後在未簽訂購房合同、未交付任何費用的情況下,便直接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和其母、其女一起於2009年3月搬入居住。村委會在讓其搬出無果的情況下,將這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她們將房屋騰出。
庭審中,三被告並不認同自己“鳩佔鵲巢”,表示訴爭房屋是村委會應該分配給王某母親楊某的,並稱村委會至當時仍欠着王某佔用土地及溫室、煤氣站的補償款未付,因而這套房“理應”由她們居住。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認爲,涉案房屋爲該村委會在其村集體土地上爲本村村民集資建造的住宅樓房屋,故村委會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村委會“自願”將房屋鑰匙交給王某,只是讓其看房,並未有直接將房屋贈與的意圖。王某和其母親、女兒在既未與村委會簽訂書面購房合同,又未交付集資購房款的情況下,佔用該訴爭房屋的行爲,侵犯了村委會作爲該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關於王某等人主張因村委會欠付其佔地補償款,故村委會交予訴爭房屋鑰匙的行爲應視爲將訴爭房屋贈與王某母親楊某的訴爭理由,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依法判決王某等三人將房屋騰出,並根據案情,酌定三人以每月800元的標準向村委會支付自2009年3月1日起至騰出訴爭房屋時爲止的“房屋使用費”。(記者王學軍通訊員劉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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