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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趙興武通訊員李鈺涵慶妍)“自家車”撞了“自家車”,誰來埋單?近日,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新型保險理賠糾紛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予以賠付。
緣由:保險公司拒賠惹官司
2011年12月底,爲了方便愛人接送小孩,身爲有車一族的周先生家裏添置了第二輛車。由於操作不熟練,一次妻子在倒車出庫的時候,錯將油門當剎車,方向也沒把握好,一下就撞上了停在旁邊的家裏的另一輛車。造成新車左後大燈毀損、保險槓移位,舊車的右後側車門凹陷。夫妻倆立即通過電話向保險公司報了事故,並在第二天一早就來到保險公司的快速處理中心辦理理賠。但是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卻告知周先生,由於兩輛車同在周先生名下,所以這種“自家車”撞“自家車”的事故,保險公司只能就負全責的新車損失部分進行理賠,而無責的舊車的損失則屬於保險公司的免責範圍,同一個事故造成的兩輛車的損失,爲什麼部分能賠、部分不能賠,周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故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舊車的損失。
爭議:“第三者”如何界定?
庭審中,雙方就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的界定問題展開了激烈爭辯。
周先生認爲,他名下的兩輛機動車均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在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就應當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能因爲兩輛機動車都登記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免除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根據第三者責任險的約定,保險公司應當對“第三者”(即舊車)的損失進行賠付。
保險公司則認爲,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對於第三者責任免責條款的規定,被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的所有損失,包括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該起事故中的舊車,就屬於被保險人的財物損失,不屬於“第三者”的範圍,因此保險公司無需對舊車進行賠償。
判決:“舊車”爲受損害的“第三者”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一人名下在同一公司保險的車輛相互之間發生了事故,此時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應當是相對而言的,本案中,是新車作爲被保險車輛,周先生作爲被保險人,而此時舊車相對而言成了受損害的第三者。保險公司對於舊車的損失應當依據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付。
-法官說法-
賠否當依具體情況而定
隨着經濟的不斷髮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升,一個家庭擁有一輛以上家用轎車的情況已經越來越普遍,向這種“自家車”撞“自家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中確有規定,被保險車輛造成的被保險人財物損失不屬於賠償的範圍。第三者責任險其保險範圍都強調是“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或“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受害者”。但當同一投保人的兩輛被保險車輛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此時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是相對而言的,後一輛車的損失是其作爲“第三者”的損失,而非其作爲“被保險人”的損失。所以保險公司應當對無責的舊車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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