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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報道
本報記者趙麗
爲嚴厲懲治酒後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犯罪行爲,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近日出臺一系列措施,包括對酒駕違法犯罪行爲一律在媒體曝光,對醉酒的駕駛人一律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建立酒駕人員相關信息“黑名單”,提供給保監會、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者追責等。
此新規一出,立即掀起“千層浪”,特別是首次出臺的“同飲者追責”規定,將執法目光投向了同桌飲酒者。不少民衆認爲這頗有些“連坐”的味道,涉嫌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而有些民衆則認爲,這樣的做法有助於遏制酒駕。贊同者、反對者各類聲音不絕於耳,搜索引擎中關於此新規的評論員文章就有上百條之多。爲此,《法制日報》視點新聞部與搜狐網聯合進行了在線調查。
“同飲者追責”如何實施受關注
在衆多新規中,“與酒駕駕駛人一同飲酒,一律追責”的爭議可謂最吸引眼球,引來衆多爭議。
在此次調查中,有58.66%的被調查者表示不贊同規定同飲者的責任,認爲雖然從道義上講應該勸阻開車的同桌者不飲酒,或者飲酒後不要開車,但這不該是法定義務。
不過,仍有37.99%的被調查者認爲可以對同飲者進行規制,因爲酒駕屬違法行爲,作爲同桌飲酒者,明知違法行爲發生仍不加以勸阻或制止,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這種責任屬於社會責任。
在支持的被調查者中,“社會責任”一詞被反覆提到。其中一名調查者認爲,“同飲或同車不勸阻是對自己以及大衆生命安全的漠視,對己對酒駕者都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有的調查者甚至還表示,明知對方開車而勸其飲酒者,應同罪處罰。
對於“酒駕同飲者將被追責”這一規定,更多人關注的是如何操作這個命題。
在此次調查中,被調查者最爲擔憂的便是在實施“同飲者規定”時“勸而無效、制而不止的情形一定十分普遍,如何界定醉駕同乘者有沒有勸阻、制止”。除了有50%的被調查者對此表示擔憂外,還有31.28%的被調查者質疑“醉駕的標準一般是交警執法時以專門儀器檢測得出的結論,作爲一般搭乘者,如何認定司機有醉駕行爲”。同時,“‘同乘者’的概念怎樣界定”也爲18.73%的被調查者所憂慮。
6成多人贊成實名曝光酒駕者
和“同飲者追責”這個規定引發爭議不同的是,濟南這次新規中“實名曝光”條款則受到大多數人的追捧。
2月9日,濟南交警支隊首次實名曝光了今年1月查處的260名酒駕違法者。濟南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表示,今後將在媒體上建立酒駕違法曝光臺,定期對酒駕違法行爲進行實名曝光。特別是要對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公職人員,堅持依法查處、堅決曝光。
與“同飲者追責”調查結果截然不同的是,在此次調查中,有60.43%的被調查者贊同實名曝光酒駕者,認爲此舉可以“在除了法律上的懲處外,加大道德等其他方面的懲處,增加威懾力”。另外36.22%表示不贊同的被調查者則表示此舉“超過法定的自由裁量權”。
北京律師朱永輝認爲,只要不存在駕駛人是未成年人等不宜曝光的情況,將酒駕者公開曝光,形成輿論壓力,可以大大強化執法效果。
對於兩項規定調查結果的反差,朱永輝則分析道,現在民衆對於有關部門的各項做法已經開始進行理性思考,並且能夠從法律角度進行分析,這是一個十分可喜的變化,也可以說是我國法治進程的一個巨大成果,“民衆能夠對酒駕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此熟識,立法、司法、執法甚至是媒體都功不可沒”。
專家稱出臺新規要聽取民衆意見
酒後駕駛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頑症,嚴重威脅了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去年以來,我國公安機關開展一系列專項行動,嚴懲酒後駕駛行爲,目的就是讓酒後駕駛成爲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壓線”。但從交警部門的查處情況來看,雖然公安部門的專項行動取得了較爲明顯的效果,但屢禁不止的情況仍然存在。
在採訪中,大多數法律專家都指出,“司機酒駕同飲者將被追責”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不應違背法律規定,同時也應廣泛聽取公衆意見,這樣纔有助於推動全社會形成共同抵制酒駕的良好氛圍。
對此,在此次調查中,有31.54%的被調查者也認爲此類新規可以“有效提高民衆對於抵制酒駕的社會配合,形成全民抵制酒駕的氛圍”。不過也分別有40.85%和27.62%的被調查者分別認爲濟南新規“缺乏相關法律依據,屬於法外重複執法,情緒性執法行爲”、“對於地方上的執法部門而言,最迫切的其實並不是制度探索,而是嚴格履行法律規定,在法律授權下做好工作”。
此外,有59.16%的被調查者認爲此類新規“屬於‘懶政’,是將有關部門的政府責任分攤到不同社會羣體身上”。
“懶政之說並不對。”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同飲者”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富有特有義務的特定義務人,特定義務人在沒有承擔起提示、提醒等法律義務時,交警部門有行政處罰的權力。若產生諸如酒駕致傷致死的後果,特定義務人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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