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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麗平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了解到,針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的議案,內司委認爲,目前可暫不對“決定”中人民陪審員的學歷、年齡要求作出修改。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呂帆等30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議案提出,隨着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對人民陪審員的要求也應逐步提高,建議將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年齡和選任學歷都相應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代表提出的有關問題和建議,在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中已有所體現。考慮到人民陪審員制度固有的民主性和廣泛性,對審判工作的價值更多體現在民意智慧和羣衆視角,並不必然要求人民陪審員具有法律本科學歷;考慮到法官法對法官年齡的要求是年滿二十三週歲,所以對人民陪審員選任年齡作了相同規定。目前,全國法院人民陪審員在學歷層次、年齡結構等各方面較好地體現了代表性和廣泛性,30週歲以上人民陪審員比例已經接近90%,具有大學本科學歷約佔40%。
內司委同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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