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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範傳貴
記者近日獲悉,河南省南召縣紅陽高中原校長王某,原副校長張某、彭某3人因侵吞學生擇校款、利用旅遊發票向校財務虛報支出被判貪污罪,分別獲刑。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某在擔任紅陽高級中學校長期間,與時任該校副校長的張某、彭某預謀後,每年截留紅陽高級中學收取的部分學生擇校費分肥,數額達6.1萬元;2006年,被告人王某、張某和彭某預謀後,將含有學生支付費用的《招生之友》雜誌費全額入賬,從學校財務上透出現金5000元,3人分肥。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2007年,被告人王某將任職期間含有外出旅遊教師及家屬支付費用的旅遊費發票全額入賬,從財務上透出資金26100元。在被免去校長職務後,與紅陽高級中學會計朱某、出納李某私分上述款項。其後朱、李於2008年12月22日將所得款項退繳至南陽市臥龍區廉政專戶;王某於2009年9月將所得款項退繳至南召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王某、張某、彭某利用在國家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爲均已構成貪污罪。但其中5.2萬元款項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被告人張某、彭某犯貪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被告人所繳贓款予以沒收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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