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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不同於民事審判,情理、道德與習俗等社會淵源往往在民事審判中起到很大作用,法律人通過運用積極修辭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有利於實現對當事人的說服;而刑事審判強調罪刑法定,這大大限制了情理等社會淵源發揮作用的空間,也限制了積極修辭在刑事庭審過程中的運用。
王彬
不久前,南京市雨花臺區發生一起搶劫慘案,兩名被告人入戶搶劫,殺死58歲保姆,捂死13個月大的嬰兒。在庭審中,檢察官慷慨陳詞,認爲被告的殘酷暴行違揹人倫,並用極其具有煽動性、渲染力的語言控訴被告人的罪行。“二被告嚴重漠視生命,隨意踐踏法律,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危害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其巨大,影響極其惡劣!既然你天良喪盡,法律就絕不容情!公訴人結合案情提出量刑意見:死刑立即執行!殺、殺、殺無赦!”檢察官在法庭上情緒化的表現和煽動性的語言使輿論譁然,拍手叫好者有之,冷靜批判者有之,其實,如何在庭審中運用語言進行修辭,是一個值得我們重視和反思的問題。
的確,司法審判是一個理性的、謹慎的判斷過程,只有做到頭腦冷靜、思路清晰,才能作出理性公正、不偏不倚的判決。如果在法庭上僅僅通過激情演講和滔滔雄辯,來博得公衆的同情和法官認可,則有可能使感性戰勝理性,偏狹壓倒公正。因此,在庭審過程中,應當儘量運用平實的語言和文字來進行精確的表述,對事實的表達應當用精確語言展現事物之間的因果關係,對理論的表達應當用理性語言展現命題間的邏輯關係,這種語言運用的方式在修辭學上被稱爲“消極修辭”。
可以說,司法審判的過程是一個通過“法言法語”進行理性表達的過程,爲確保司法公正,需要嚴格按照邏輯規律和語法規則表達法言法語。但是,法言法語往往晦澀難懂,如果一味用晦澀的法言法語進行庭審,庭審語言又會遠離公衆,不便公衆對庭審過程的理解,以致於庭審過程沉悶乏味,令人昏昏欲睡。這種情況發展到極致,就會使司法和公衆的溝通機制產生問題,使一些具備社會影響力的訴訟案件不被公衆所接受,以致於對整個法治的發展進程都會產生消極影響。
因此,庭審過程從來不拒絕“積極修辭”。積極修辭強調修辭手法和語言技巧的綜合運用,通過引發聽衆的聯想甚至是幻想和激情來實現最優的修辭效果,最終達到在聽衆心理層面的說服。著名法律文獻專家加納就曾經明確指出法律中這兩種截然不同的修辭風格,“一種是華麗而雄辯的亞洲式風格,表現爲詳盡的闡述、複雜的句式以及詞義和聲音之間的聯繫;另一種是阿提卡式風格,表現爲精煉的對話、簡潔、有節制又不包含複雜晦澀的內容。”法律不外乎人性,只有符合人性的判決才能獲得當事人的接受和社會公衆的普遍認同。因此,“亞洲式風格”的積極修辭在說服當事人,在實現司法和社會、司法和民主的有效溝通上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北京市東城區法院在審理一起家庭房產糾紛時,首次在判決書中引用儒家經典《孝經》,這不僅妥善解決了家庭糾紛,而且獲得了社會上的一致好評。
無論是消極修辭還是積極修辭,在庭審過程中都有其一席之地,兩種不同的修辭發揮着不同的功能。那我們又如何來看待這位檢察官的修辭呢?南京市雨花臺區的檢察官的慷慨陳詞無疑是一種極富渲染力的積極修辭,引用古語“殺無赦”喚起了人們對搶劫殺人暴行的譴責和憤慨,然而,這一古語的特有語境又令人不自覺地聯想爲“擁有權力者的咆哮”,這招致了不少網友對國家公權的反感。這是因爲,積極修辭往往包含着某種特定的價值判斷,人們基於不同的背景知識會對同一積極修辭產生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情緒反應。可見,積極修辭的運用需要考察語境,需要言說者對社會關係具有敏銳的洞察能力,這無疑爲運用積極修辭的法律人提出了很高的素質要求。因此,“修辭是法律人的高超技藝,但也是法律人必須警惕的陷阱。法律人必須擁有激情來征服他人,但又必須始終保持冷靜,對他人的激情保持高度的警惕。”
儘管這位檢察官是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進行慷慨陳詞,並非是譁衆取寵,也不是純粹的情感渲染。但是,在筆者看來,在刑事庭審過程中法律人還是應該慎用積極修辭。刑事審判不同於民事審判,情理、道德與習俗等社會淵源往往在民事審判中起到很大作用,法律人通過運用積極修辭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有利於實現對當事人的說服;而刑事審判強調罪刑法定,這大大限制了情理等社會淵源發揮作用的空間,也限制了積極修辭在刑事庭審過程中的運用。相反,在證據確鑿的基礎上進行消極修辭,在刑事審判中往往也會起到很好的效果,正如羅貝爾·巴丹戴爾所說,“在重罪法庭上,檢察官的指控在語氣上越是剋制,在論據上越是客觀,在結論上越是不帶激憤情緒,這種指控也就越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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