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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評
□黔首明
近日,株洲市房產管理局房地產權屬與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局產權處”)正副處長都因受賄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審判決書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請求法院對兩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函件赫然出現在所列舉的證據中。(2月17日《中國青年報》)
以發公函的形式給腐敗分子求情,真是聞所未聞,讓人唏噓,我認爲,這是一個惡頭,應該趕緊打住。
首先,這個公函有干擾司法之嫌。《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法律明確規定,不受干涉,你還干涉,這是公然干擾司法。
其次,這個公函是公權亂用。記者問:“出具該函件是集體決定還是個人行爲?”回答說是代表單位的意見。爲腐敗分子求情,還說集體意見,這是典型的公權亂用。
第三,這個公函損害政府部門形象。公函是公文,現在卻用來爲個人求情,這是公辦私事,這是對公函形象的褻瀆,也是對政府部門形象的污染。
那麼,爲什麼會發生公函求情這樣的怪相呢?有關負責人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對她來說已經是教育和處罰了,在不違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從輕審判,這符合人之常情。我們是同一個單位的同事,她爲自己所犯的錯誤付出了代價,我們儘自己的力量幫她。尹春燕無論在工作態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對於單位來說是種損失,從業務方面來說,她是個難得的人才。當然,幫尹春燕求情並不代表對她所犯錯誤的原諒。”這樣的解釋讓我很奇怪,抓出一個腐敗分子,難道不是好事嗎?可以促進廉政建設,可以警戒他人,有什麼值得惋惜的?我真懷疑他們是同病相憐,或者是通過求情穩定某些潛在腐敗分子的心,以免暴露出更多的腐敗分子。
公函求情是一個惡例,是“官官相護”對法律的一種挑釁,我們應該高度警惕,絕對不能讓這種公函求情成爲一種官場風尚。
黔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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