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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若水
德國:政府除設立專項基金用於獎勵外,“拾金”者還可向失主索取失物價值5%的現金
日本:失主須向“拾金”者支付失物價值5%-20%的“謝禮”
最近,由廣州市警方起草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已亮相,並向社會大衆公開徵求意見,其中第十條(一)“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百分之十的金額給予獎勵”,引起全國範圍的廣泛關注:舉雙手贊成者有之,提合理化建議者有之,批評可能引發“道德滑坡”者有之……那麼,相比之下較早實行“拾金有獎”的德國和日本又能給我們提供哪些借鑑呢?
德國:“拾金不昧”者“必須”接受獎勵
幾年前一位中國體育記者在德國採訪一次國際大賽賽事時,碰巧撿到了一個錢包,內有現金、銀行卡等。他作出的“第一反應”即是將錢包上交給一名正好路過的巡警。過了不久就來了個警官,在禮貌地向中國記者表示了謝意後,便請記者跟隨他去市府領獎。記者謝絕了警官的好意,並不無自豪地宣稱:我們中華民族向來就有“拾金不昧”的好傳統!但警官微笑着反駁道:您這是在德國,請您最好遵守我們德國的有關規章。出於無奈,這位中國記者不得不去領取了政府頒發的200歐元的拾金不昧專門獎和一枚榮譽獎章。
那麼,德國政府爲何“非要”給拾金不昧者“政府專門獎”,而且拾金不昧者還“必須”接受這樣的獎勵呢?原來,在德國人看來,對每位拾金不昧者都給予獎勵,體現了德國人的價值觀,同時也體現了政府對每個善舉人的肯定和尊重。而如此“堅決”地獎勵拾金不昧者,正是爲鼓勵更多的人拾金不昧。
據悉在德國第一個提出“非得”對拾金不昧者給予獎勵的是一位著名心理學家。此君認爲,人的潛意識裏多多少少都有佔有慾,而要是通過法律對拾金不昧者在物質和精神上給予一定的獎勵,一定會讓拾金不昧者獲得的快樂感成倍提升,由此也能鼓勵更多的人從善如流。
反過來,德國法律對那些“拾金而昧”者的處罰力度也極大。如果撿到100歐元財物不上交而偷偷佔爲私有,發現後將罰款500歐元,是原價值的整整5倍之多。
除了政府設立用以獎勵拾金不昧者的專項公益基金外,根據德國民法的相關規定,拾者還有權向失者索取相當於失物價值5%的現金,但有意思的是,公務員在“拾金”之後通常卻不能索獎,原因很簡單:“公僕”的道德水準自然得比較高,換句話說,他們在社會上理應起“道德表率”作用,而不能“混同於一般民衆”。
日本:“馬大哈”們的天堂
日本人最講認真,但或許正是因爲做“正事”過分專心致志,反而容易在小事上丟三落四。長期生活在日本的外國人都發現,日本的“馬大哈”特多,經常失落的私人物件五花八門,其中包括:手機、雨傘、書籍、資料、手提電腦、錢包、化妝盒、玩具乃至骨灰盒等等。但有意思的是,失物不論價值大小,至少九成的失主都能很快找回,由此外國人戲稱日本是“馬大哈”們的天堂,而日本人自己則聲稱:只要失物不是被偷走的,都會像澳洲土著玩的“飛去來器”那般失而復得。
這首先是因爲,日本“遺失物法”明文規定,失主須向拾者支付該物件價值5%以上、20%以下數額的“謝禮”,而到了規定期限(通常爲6個月)如果依然無失主前來領取失物,則該物件全數歸屬拾者。也許是重賞之下必有“誠夫”吧,拾金不昧者與年俱增,甚至在許多地區,“不昧”者高佔“拾金”者的幾近百分之百。
與此同時,法律又加大了對“拾金而昧”者的打擊力度,膽敢以身試法者輕則身敗名裂,重則鋃鐺入獄。一位名叫永瀨的24歲消防隊員因在歌廳撿到了一個他人遺失的錢包(內裝有6500日元約合450元人民幣)沒有上交而被警察逮捕。這位剛剛被錄用的年輕人的公務員生涯就此打住,甚至在他整個人生道路都可能被投以濃濃陰影。
此外,日本孩子通常在上幼兒園時便接受“拾金不昧”的道德教育,連3歲幼童都知道,拾到的東西如果佔爲己有跟偷盜無異。而正是“法律保證”和“道德教育”的雙管齊下,使得在日本拾金不昧蔚然成風。無怪乎在去年發生大海嘯、大地震的非常時期,都有數以千計的拾金不昧者在自家財產遭到慘重損失之時,上交了拾到的大量現金,而趁機渾水摸魚者幾乎絕無僅有。
唐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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