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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犯罪嫌疑人石柏魁在法庭上。
備受關注的故宮失竊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犯罪嫌疑人石柏魁在庭審中承認了盜竊事實,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判處石柏魁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
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2011年5月8日,石柏魁來到故宮博物院內,後潛入齋宮,竊得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展出的《交融——兩依藏珍選粹展》金嵌鑽石手袋、金鏨花嵌鑽石化妝盒等共計9件展品。在逃跑過程中,石柏魁先後將所竊5件展品遺落或丟棄在故宮後宮圍牆東北角等處。次日,石柏魁因銷贓未果,將剩餘4件展品丟棄在北京市海淀區頤和園路西側的垃圾桶內等處。上述被盜9件物品經核實,香港兩依藏博物館投保金額共計41萬元,至今仍未找到的3件被盜物品投保金額共計15萬元。
據石柏魁當庭供述,2011年5月8日下午,他來到齋宮誠肅殿,恰逢香港兩依藏博物館在此布展。隨後,石柏魁躲在展廳與西配房的夾道裡一直到天黑,順利避開了清園的工作人員後,他破壞了展廳的警報系統,從齋宮後面破窗進入展廳,實施盜竊。
當公訴人訊問石柏魁何時產生盜竊念頭時,石柏魁表示因為『當時下雨沒走了』,臨時起意實施盜竊;而公訴人則指出,石柏魁此前多次供述其去故宮前已有盜竊想法。對於破壞展廳警報系統的舉動,石柏魁則表示,當時他躲在齋宮附近的一個小屋裡,聽到有機器嗡嗡作響,他出於好奇把配電室的閘門關掉了,但並不知道拉閘就能夠破壞展廳的報警系統,而公訴人對此說法並不認可。
庭審中,公訴方出示證據證明被盜的9件展品購入價格為165萬元,認為石柏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內實施盜竊犯罪,還有多次其他盜竊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院在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之間對石柏魁進行量刑。
此案並未當庭宣判,法院將對此案進一步審理。
庭審焦點
1被盜物品為何沒進行鑒定?
盜竊價值直接關系到案件量刑。
據介紹,被盜展品並非故宮文物,而是私人收藏品。9件展品是由黃金和鉑金制成,嵌以寶石和鑽石,其價值認定涉及制作年代、制作人以及歷次拍賣等背景材料,收集起來比較困難。由於制作公司有的已被收購,有的已經不存在,制作年代又追溯到上世紀三四十年代,造成確定價值存在難度。
2價值千萬為何只保41萬元?
據兩依藏博物館館長王夏虹表示,9件展品保守估價幾千萬元。王夏虹稱因為是在故宮展覽,未預料失竊等意外發生,『只是象征性地為展品投保』。
據了解,按照國際慣例,一般博物館外借展品會按照市場價格為其投保,保費為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七。價值1千萬元的展品,保費應在3萬至7萬元之間。如果保額僅為41萬元,所繳金額僅為數千元。出現意外,賠付差額高達數百萬。
3情節是否特別嚴重?
石柏魁並非『江洋大盜』,卻一偷成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檢方稱,盜竊的犯罪情節由很多因素構成,包括被盜物品價值、被盜對象、被盜時間地點。石柏魁在故宮內盜竊,屬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此案應該在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
辯護人黃長勇說,石柏魁當天去故宮聽到導游說這些東西值錢,纔有了盜竊念頭。他沒有任何工具,屬於典型的臨時起意。黃長勇強調,故宮並沒有因此引發其他盜竊案,也沒有因此引起社會其他不穩定因素。這個案件之所以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也因為故宮的防盜系統不嚴密。石柏魁觸犯刑法肯定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認為社會危害性極大。據新華社、《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