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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樑爽
彩禮本應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贈予女方的聘禮,一般彩禮送出就表示婚姻締結,不可更改。而吉林市的李先生卻是在與女朋友交往時應女方要求,先給了2萬元作爲彩禮。但交往後發現不合適,分手後想要回給予女方作爲彩禮的2萬元。15日,記者採訪了李先生。
真心交往同意給彩禮
李先生住在吉林市,是一個普通的白領。一年前,他在中間人的介紹下認識了一位女士,因爲雙方都到了適婚的年齡,所以決定認真交往。但剛交往不久,女方便提出要2萬元作爲彩禮。“我覺得既然雙方都是認真在交往,而且雙方家人也都要見面,所以我就覺得應該滿足女方的要求。”李先生說,在雙方家人的面前,他便給了女方2萬元彩禮。
相互接觸發現沒有感情
“剛開始交往時我們相處得很好,她提出的一些要求,只要我覺得不過分的就都會滿足她。”李先生說,除了給彩禮錢外,女方還向他提出要借錢做生意,他也接受了女方的要求。但時間一長,女方對金錢方面的要求,讓他漸漸覺得不能承受。
李先生覺得兩個人交往,錢不是最重要的,感情才重要。但是在交往的一年時間裏,李先生漸漸發現女方似乎是看中了錢,而不是他這個人。“既然這樣,我們就沒有理由在一起了,只能分手,這樣我也可以輕鬆些。”
家人觀察認爲女方不可靠
“當初他們要交往時,我們家人都很高興,畢竟弟弟歲數也不小了,該結婚了。既然是弟弟喜歡的,那我做姐姐的就應該支持。”李女士說,但隨着他們的交往,通過她的觀察,漸漸覺得女方並不是很適合弟弟。“通過幾次金錢的往來,女方和弟弟交往的目的越來越讓我懷疑。現在他們已經分手,我覺得弟弟做得對。”
決定分手想要回彩禮錢
李先生表示,既然現在倆人已經不能再走到一起,那就只有各走各的,分手而終。既然已經分手,就想要回當初給女方的彩禮以及借給她的錢,共計3萬餘元。“畢竟我只是一個普通打工的,3萬元對我來說也不少了,要掙很久。”李先生說,他現在想要回錢,但是不知道是否能要得回來。
律師說法三種情況可要回彩禮
針對此事,記者採訪了吉林衡豐律師事務所的辛明律師。辛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規定,有三種情況是可以要回彩禮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而對於男方借女方錢一事,男方想要回錢,需要有證據。如果只有給錢的收據,無法證明雙方爲借貸關係,贈予關係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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