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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
《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的通知
煤安監司辦〔2012〕7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爲深入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張德江副總理2011年11月11日在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六個更加註重”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做好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國家煤礦安監局研究制定了《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努力降低瓦斯事故總量,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發生。
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工作要點
依據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和工作部署,爲全面貫徹落實國發〔2010〕23號文件、國發〔2011〕40號文件和國辦發〔2011〕26號文件要求,2012年煤礦瓦斯防治監管監察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強力推進企業瓦斯防治主體責任落實
1.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11〕26號文件和全國煤礦瓦斯防治現場會精神。深刻領會張德江副總理重要講話精神,採取更有力的措施、實施更嚴格的監管監察,大力宣傳煤礦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基本精神和目標要求,督促指導各地做好與本地區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的銜接,按照“堅持五個結合、五個更加註重”的要求,以嚴格落實瓦斯防治工作“十條禁令”爲抓手,進一步推進煤礦企業落實瓦斯防治主體責任,確保瓦斯綜合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2.建立健全瓦斯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推進各地和煤礦企業建立健全煤礦瓦斯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逐級簽訂煤礦瓦斯防治目標責任書,對瓦斯災害嚴重礦井實施重點監控,落實重大瓦斯隱患逐級掛牌督辦、跟蹤監管、整治效果評價、逐一整改銷號和公告、舉報獎勵等制度,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後患。
3.建立健全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配合和促進地方有關部門建立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制度,依據評估結果開展重點監管監察;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已建的同類礦井要立即停產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要及時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4.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爲。督促和配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開展聯合執法和跟蹤執法,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形成打非治違工作合力。進一步強化執法責任和措施,強化縣鄉兩級政府“打非”責任,切實做到“四個一律”。
5.嚴格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准入和有序退出。嚴格煤礦行政審批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十二五”期間停止覈准新建30萬噸/年以下的高瓦斯礦井、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格落實9萬噸/年及以下突出礦井停產評估措施,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立即停產整改或與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煤礦進行重組,整改不達標或未能實現重組的,提請地方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二、加大宣傳貫徹《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力度,強力推進瓦斯抽採達標
6.大力宣傳貫徹《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積極採取組織學習培訓、專家解讀、監督檢查等多種措施,大力宣貫《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暫行規定》,督促煤礦企業完善瓦斯抽採系統和瓦斯抽採措施,加強瓦斯先抽後採工作,提高礦井抽採達標能力。
7.建立完善瓦斯抽採達標管理制度。督促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專業的瓦斯抽採機構和瓦斯抽採達標評價工作體系,制定礦井瓦斯抽採達標評判細則,建立瓦斯抽採管理和考覈獎懲制度、抽採工程檢查驗收制度、先抽後採例會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等。
8.強化瓦斯抽採達標監督檢查。地方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煤礦瓦斯抽採達標情況,並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瓦斯抽採達標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抽採系統建設、抽採製度建設、設備設施配備、機構隊伍建立、工程規劃與計劃編制、工程設計與施工、瓦斯抽採、計量和指標測定、參數測定與抽採效果評判等情況。各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積極組織開展煤礦瓦斯抽採達標專項監察,重點檢查“抽掘採平衡”能力、抽採系統能力、工作面瓦斯抽採效果評判等。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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