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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城市讀本訊(陶永壽記者羅暄)“房屋租賃合同上明明寫着:‘乙方只能作爲居住使用’,而他非要開公司!”昨日,自貢匯東丹桂街園丁苑社區主任許銘告訴記者,該社區剛否定了一個“住改商”的申請,讓居民類似情況有了“範本”。
2月17日,一名自稱是“園丁苑21棟業主”的男子要求社區爲他開一個在住家辦公司的證明。許銘解釋:居民住房用於開公司,實際上就是“住改商”,按照有關規定,是要徵得鄰居業主同意。此外,工商部門有規定,任何住房不得私自轉爲營業用房,若是用於開公司,工商不予登記註冊。如果要登記註冊,必須經社區業主委員會簽字同意和社區出證明。
最後,該男子沒有再要求社區幹部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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