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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書內記錄了被告人遭逼供、誘供
本報訊一名官員被控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36萬元。這是一份並不常見的判決書:8頁的判決書,用了一頁多篇幅記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誘供,從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辯護。法院根據3名行賄人的證言和相關書證,結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當被告人聲稱遭遇逼供、誘供時,法院是否應着手調查事實真相、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被告人稱遭逼供、誘供
金長江,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新聞宣傳中心原主任。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長江利用擔任新聞宣傳中心主任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6萬元。
但金長江否認自己收受賄賂,稱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違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號判決書共8頁,其中有一頁多的篇幅記述了金長江的自我辯解。關於3份悔過書問題,金長江稱:一是三天四夜連續審訊不許睡覺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二是恐懼在五峯縣看守所所受的折磨,恐懼“躲貓貓”故事的“恐嚇”;三是渴望通過“好態度”,通過組織溝通獲得自由。大部分“受賄”時間和數額是根據辦案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經反覆修改、揣摩編出來的。
據悉,金長江案曾於2011年2月18日和7月20日在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開庭。
律師爲金長江作無罪辯護
湖北陳守邦律師事務所顏永桃律師、湖北齊達新律師事務所張榮有律師擔任金長江的辯護人,兩名律師爲金長江作無罪辯護。庭審筆錄顯示,第一次開庭時,辯護律師提出辦案人員對金長江刑訊逼供,公訴人稱“辯護人在毫無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推斷辦案機關(有)對被告人違法辦案行爲,不符合客觀事實,非常的不嚴肅。”張榮有說,控方提供的證據中,金長江承認有罪的筆錄有八九份,翻供的只有一份。但金長江稱,他在多次筆錄中不承認有罪。
一審判決書中,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沒有就金長江所說的遭受逼供、誘供爲何不成立作出任何迴應。
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法院判處金長江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
據瞭解,金長江已提起上訴。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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