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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糧食法(徵求意見稿)》全文,旨在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全文如下:
糧食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保持糧食產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糧食流通是指糧食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全過程,包括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活動。
第三條 糧食是關係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第五條 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覈問責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編制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建議,擬定糧食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
國務院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糧食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糧食儲備,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第八條 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九條 國家加強對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的統籌規劃,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在保護生態前提下適時開發有資源優勢和增產潛力的後備產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國家有關規劃等佈局糧食生產。
第十條 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制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等措施,確保國家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數量,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管理,發展節水型農業,提高糧食生產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中低產田,建設旱澇保收的高標準農田,改善糧食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扶持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
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產地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質量監測。
對糧食生產環境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修復。
第十四條 國家加強防洪抗旱、有害生物和病蟲害防控、農業氣象災害防禦等糧食生產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技術的研究、創新、保護和運用,提高糧食單產水平和質量。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環保、經濟的農藥、肥料、農用薄膜以及先進、節能、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糧食生產扶持制度,在資金投入、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應當積極發展糧食生產,保持一定的糧食調出率。產銷平衡區和主銷區應當穩定和提高本區域糧食自給水平。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糧食生產補貼、獎勵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的價格支持制度,扶持種糧專業戶發展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生產者種糧積極性。
國家引導和鼓勵糧食適度規模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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