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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公司開業典禮時,在門前燃放起煙花爆竹。一市民經過此地,一隻眼睛被崩致殘。一審法院判決該公司承擔傷者損失。
市民張某爲本市某電梯有限公司員工。2011年3月4日上午,他在途經河北區天緯路時,正趕上一家公司舉行開業典禮,在門前燃放大量煙花爆竹。結果張某被“流炮”不幸崩中,左眼受傷。其後,他先後到天津市眼科醫院、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和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診治,經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診斷,其傷情爲眼瞼皮膚擦傷、球結膜裂傷、角膜挫傷、前房積血、外傷性虹膜炎、玻璃體渾濁和視神經挫傷等,傷情被鑑定爲殘疾。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自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張某在家休養,工作被長時間耽誤。
本案成訟後,那家燃放鞭炮的公司辯稱,當天其進行開業典禮、燃放煙花爆竹時,在現場組織了安保人員進行維護。典禮進行完畢、工作人員都進入店裏後,才聽說外面有人受了傷。在瞭解情況後,派出所讓公司先給張某看病,出於“人道精神”,在事情真相尚未弄清的情況下,他們帶張某去醫院治療,支付了門診醫藥費、住院押金等。該公司認爲,醫院的診斷證明中沒有說明張某的傷害是由鞭炮崩炸所致,張某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傷情與該公司燃放鞭炮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不同意賠償。
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公司進行開業典禮、燃放煙花爆竹時,不慎將張某左眼崩傷,造成其受到傷害並住院治療,該公司應負賠償責任。某公司認爲張某左眼受傷不是因其燃放鞭炮所致,但是,當時在現場只有該公司在燃放鞭炮,其也不能拿出相關證據證實張某的傷系他人造成,故對傷者的損害應該承擔責任。據此,判決該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萬餘元。(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鄭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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