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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住宅樓樓道內的自來水管突然爆裂,致業主房屋地下室“水漫金山”。解決糾紛未果,業主將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同時告上法庭。經審理,雙方當事人均承認業主財產發生損害,且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遂判決小區開發商賠償業主1萬元,並負責對業主地下室內的電路、插座、牆壁等進行維修,直至達到安全標準。
孫女士於2008年購買了天津某開發商建造的河東區某小區住房一套,隨後入住並使用該房地下室。案發當日,孫女士家所在樓房樓道中的自來水管道突然爆裂,造成孫女士家地下室被水浸泡。事後,孫女士多次找到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進行索賠,但始終沒達成一致。
庭審中,原告孫女士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財產損失3萬元,同時出示被告提供的收條一張。對此,被告開發商表示,原告的損失數額證據不足,被告不予認可;且漏水屬於管道壓力過大造成,應由供水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物業公司則辯稱,其及時趕到漏水現場並及時制止漏水,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確有損害事實發生,對此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但原告無證據證實其損害的具體數額,且被告不予認可,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具體數額無法支持。
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二審審理期間,原告變更上訴請求,將請求賠償的數額變更爲1.5萬元,同時要求被告負責對其地下室的電路、牆壁、插座等進行維修。
二審法院認爲,雙方當事人均承認孫女士確實發生財產損害,且有相關證據證實,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綜合考慮受浸泡物品的實際價值及折舊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的財產損失爲1萬元。關於原告請求對其地下室內的電路、牆壁、插座等進行維修達到安全標準,被告提出其可以維修,法院照準。(記者陳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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