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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探索破除司法鑑定的地域壁壘,建立了由糾紛發生地以外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異地鑑定工作機制,對打破司法鑑定地域壁壘、減少人情干擾、保證司法鑑定結果客觀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地行業“潛規則”影響鑑定質量
據天津二中院院長姚奎彥介紹,目前,全國法院關於司法鑑定的普遍做法是在本地建立司法鑑定人名冊,採取隨機抽取或搖號的方式確定鑑定機構。這種方式遴選出的鑑定機構仍然侷限於本省市、本地區之內,人情干擾難以避免。而且本地鑑定機構所帶來的行業技術同盟以及行業“潛規則”等問題,對鑑定質量造成了不良影響。目前從事民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大多是社會中介組織,採取的是商業化運作模式,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而反覆鑑定的現象時常出現,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爲更好確保鑑定結論的客觀公正,自去年起,天津二中院通過與北京、石家莊、濟南、瀋陽等地法院溝通協調,在外省市法院中介機構名冊中選擇了53家司法鑑定機構建立專家數據庫。目前主要包括資產評估、房地產評估、工程造價鑑定三大類司法鑑定業務。這三類鑑定業務涉及案件的標的數額大,容易形成暗箱操作及鑑定腐敗的利益鏈條。
對鑑定結論實行跨省市異地評議複覈
天津二中院篩選業內信譽度較高的鑑定機構進入數據庫,同時注重異地鑑定機構的誠信信息的採集工作。
天津二中院還建立了由外省市資深技術專家組成的“異地專家組”,對鑑定結論實行跨省市的異地評議複覈。
是否選擇異地鑑定,當事人有自主選擇權。天津二中院與外省市中級法院聯繫搭建了異地委託鑑定工作溝通協調的工作平臺。對於要求進行異地鑑定的,一方面實行公開報價,協調過高的鑑定論證費用,爲當事人減輕經濟負擔;另一方面通過鑑定機構所在地法院,及時協調解決本地當事人異地鑑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