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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在3月28日召開的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通過。該條例將於今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起施行,《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同時廢止。新條例進一步擴大了禁菸場所及區域,特別是在控煙機構設置、開展監督執法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細化禁菸場所及區域
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禁菸場所及區域。其中包括,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衆區、比賽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
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向公衆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公共交通工具內,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室內區域也屬於條例規定的禁菸場所及區域。
設機構、定人員巡查執法
條例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健康促進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教育、文化廣播影視、體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做好宣傳、監督執法等有關控制吸菸工作。
條例規定,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受理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受理方式應當向社會公開。應當確定控制吸菸流動巡查執法人員,負責巡查管轄的禁止吸菸場所,依法對違規行爲予以處罰。
醫療機構內商店禁賣菸草製品
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置吸菸室的,吸菸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標誌,未設置吸菸室的禁止吸菸。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菸。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置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捲菸等菸草製品。
禁菸場所不聽勸阻可令其離開
條例規定,禁止吸菸場所要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置禁止吸菸檢查員,並做好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在禁止吸菸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公佈監管電話號碼;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得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條例還規定,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菸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爲其提供服務。在禁止吸菸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有權要求該場所履行職責,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阻礙控煙執法將受治安處罰
條例規定,禁止吸菸場所不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不設置禁止吸菸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在禁止吸菸區域不設置醒目禁止吸菸標誌;在禁止吸菸區域內設置菸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不予以勸阻的,將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罰款,並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500元罰款。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條例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阻礙控制吸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菸執法人員、禁止吸菸檢查員、勸阻吸菸的人員,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