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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4月1日起,我國廢止機場建設費,改徵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昨天上午,財政部發布《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昨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航發展基金不是新設立的基金項目,而是對既有兩項基金的整合,徵收民航發展基金沒有增加繳費者負擔。
財政部日前發佈《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明確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廢止,同時,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準繳納民航發展基金: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
這位負責人介紹,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向乘坐民航國內航班(含國際、地區航線國內段)的旅客徵收;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向使用國家航線資源從事商業運營的航空公司徵收。這兩項基金的資金來源不同,但用途基本相同。
爲了提高基金徵管效率,更好地統籌安排支持民航發展的資金,經國務院同意,將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爲民航發展基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民航發展基金基本上維持了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並根據我國民航事業發展要求,將民航節能減排和通用航空納入了民航發展基金使用範圍。
根據辦法,民航發展基金具體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機場飛行區、航站區、機場圍界、民航安全、空中交通管制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二是對貨運航空、支線航空、國際航線、中小型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進行補貼;三是支持民航節能減排;四是支持通用航空發展;五是用於加強持續安全能力和適航審定能力建設;六是民航科教、信息等重大科技項目研發和新技術應用;七是其他一些必要支出。
財政部這位負責人表示,民航發展基金仍維持了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沒有額外增加繳費者的負擔。
根據辦法,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可以免徵民航發展基金:持外交護照乘坐國際及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齡在12週歲以下(含)的乘機兒童;乘坐國內支線航班的旅客。
據新華社、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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