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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5月23日訊(記者秦昕)本報4月12日C15版《房子沒買成,還搭上中介費》,報道奎文區市民張永亮通過中介從早春園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簽訂合同後張永亮交納定金1萬元和中介費2700元。但是由於賣家原因,賣家拒絕交易並退還定金,可中介拒絕退還中介費。21日,記者了解到,近日中介公司退還張永亮中介費2700元,目前賣家拒絕賠償合同簽署的違約金2萬元。
四月初,張永亮在拿到賣房者退還給他的一萬元定金之後,經過買方和賣方共同與中介公司多次協商之後,近日中介公司退還給張永亮中介費2700元。但是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其中合同第五條規定: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定金;甲方違約自違約之日起七日內將定金雙倍返還給乙方,並承擔乙方所繳納的中介費。
按照合同賣方需要按照合同規定,賣方應該雙倍返還定金,而且要承擔買方的中介費。據了解,賣方於四月初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按照要求,賣方需在四月中旬將定金雙倍返還給張永亮。
但是到日前為止,賣方就一直拒絕賠償賣方違約金。在四月初,賣方退還一萬元定金的時候,買方張永亮就多次同賣方聯系,希望賣方能夠盡快賠償購房的違約金。但是賣方遲遲不給答復,並以房子正在賣為由拒絕賠償違約金。近日張永亮又多次聯系到賣方,想以1000元私了的方式解決違約金問題。得到的結果卻是賣方的一拖再拖,甚至不再接聽電話。
就此,記者采訪了濰坊市王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建華。王建華律師告訴記者,如果賣方違約,買方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提出起訴,但是提起訴訟的時間要限制在兩年之內,否則就超過了過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