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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這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用人單位大多不願提及,很多勞動者也不得而知。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勞動者是否有權獲得補償金?日前,合肥市民張勇因爲此事糾結很久,爲了解開這個謎團,他最終拿起了法律武器。
張勇於2009年5月應聘於合肥某公司,並簽訂了爲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從事人力資源工作,月工資爲3000元。今年4月初,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張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所以沒有經濟補償。因爲對勞動法有所瞭解,張勇堅決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於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續簽,如不續簽,勞動者只能離職。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合肥律師劉漢志告訴記者,有一種情況勞動者得不到補償金,那就是用人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勞動者續簽,而勞動者仍不同意續簽的,就沒有經濟補償。因此,張勇在勞動合同到期、而公司放棄續簽的情況下,有足夠的理由要求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由於《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通過勞動仲裁,張勇有望得到3個月的經濟補償。 (本報記者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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