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通訊員李自慶撰稿
金陵晚報記者陳菲編輯
2005年12月,四川男子何天康、宋小明經合夥預謀,騙得南京一女士113萬鉅款,之後宋小明落網而何天康卻一直在逃。
2011年12月上旬,潛逃六年的何天康在花光贓款後決定自首,可人算不如天算,就在他自首的途中,被警方抓獲。
日前,何天康因犯詐騙罪被鼓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54萬元。
10年,法院是否採信了何天康的自首情節呢?
何天康歸案後,如實交代了當年與宋小明合謀詐騙王芳113萬元鉅款的犯罪事實,案件起訴到法院後,其家人代爲其退賠贓款2萬元。
案件審理中,何天康對檢察機關指控他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他強調,他已決定回綿陽見過家人後即到公安機關自首,後由於中途被抓而至自首夭折,希望法庭能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他說,他在歸案當日曾與二個妹妹、妹夫等人通話,均明確表示回綿陽見過親人後即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請求法院能夠認定被告人何天康具有自首情節。
何天康的自首情節到底能否認定?鼓樓區法院首次庭審過後,通過四川移動公司,調查了何天康歸案當天與多人的通話記錄,並在之後的庭審中又傳曾與何天康通過話的二名證人到庭作證,最終均證實了案發當天何天康明確表示過投案自首的意向。何天康及其辯護人的這一辯護意見最終被法庭採納。
2012年6月16日,鼓樓區法院對何天康一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爲何天康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構成詐騙罪。
法院認爲,何天康乘坐大巴前往綿陽系準備去投案,在此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捕獲,應當視爲自動投案。綜合考慮何天康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情節,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何天康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併罰。
綜上,法院對被告人何天康作出如下判決:撤銷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2004)新都刑初字第240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何天康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緩刑部分;被告人何天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前犯詐騙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予以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四萬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