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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自1982年結婚後,和妻子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起。然而,2010年男子去世後,婆媳之間因共同居住、由婆婆承租的房屋等問題矛盾叢生。婆婆甚至因此離開訴爭房屋,搬到了外面生活。而在兩人因此對簿公堂後,兩審法院在審理中均未支持兒媳認爲自己對訴爭房屋同樣享有居住權的主張,判決其爲婆婆騰房。
本案中婆婆吳某爲1928年生人,兒媳徐某爲1958年生人。徐某於1982年與吳某的兒子李某結婚,之後一直與老人生活在一起,居住在坐落於本市河西區小海地的一套住房內。該房爲天津市河西區小海地房管站經營管理的公產房屋,吳某爲承租人。多年來,吳某一直居住在房屋“大間”內,徐某夫妻一直居住在“小間”中。2010年8月,吳某之子、徐某之夫李某去世。隨後,婆媳倆因爲訴爭房屋等問題發生矛盾,爭執不斷中吳某乾脆離開了這套房屋,搬到外面居住至今。老人於是到法庭起訴,要求兒媳騰房。
本案成訟後,法院經審理查明,徐某和丈夫李某於2001年已經購買到另一套公產房,現該房由徐某承租。庭審中徐某辯稱,自己婚後一直居住在訴爭房屋中,所以對該房也應享有居住權。其名下承租的那一套公產房,現在已經作爲自己兒子的婚後住房,所以她並不具備騰房條件,請求法院駁回婆婆的訴訟請求。
兩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均認爲,原、被告之間系婆媳關係,在徐某丈夫李某去世後,兩人更應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化解家庭矛盾及糾紛。現雙方發生矛盾,吳某爲此搬出居住,說明雙方已經無法生活居住在一起。而吳某作爲訴爭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享有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由於她堅持要求徐某搬離訴爭房屋,且其名下並無別的房屋可供居住,而徐某名下卻有其所承租的房屋,因此對吳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官告誡:雙方雖然打起官司,但仍是親人,徐某在騰出房後,婆媳之間應儘量維護家庭的和諧關係,爭取將矛盾化解掉。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判決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的15日內,搬出訴爭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