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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我自己買
文/羊城晚報記者郭堯 “上牌期間受損車輛只修不換屬於霸王條款。”上周廣州市工商局、市消委會公布了廣州市首批涉及10個行業的十大霸王條款,其中就有汽車行業。其實,在汽車銷售、售後、保管等平時生活中的各個環節,都存在不公平的霸王條款,車主一不注意就會中招。如何繞開這些霸王條款,跳開這些陷阱?下面就拿其中的一些經典場景來進行分析,廣大市民要留心注意了。 現象1 停車場丟損東西概不負責 李女士買了兩年的汽車一直放在小區的停車場裡,當然每次都要交納一定的停車費用,一直相安無事。但今年2月份,李女士上班拿車時,突然發現自己的車子玻璃被砸,而且車裡面放的財物被人偷了。 李女士找到停車場負責人,對方卻表示無法作出賠償,但可以為其作證。停車場的負責人表示,停車場的收據就明確寫著“溫馨提示”:“本停車場的收費僅指場地租用費,不負責車輛保管責任,即本停車場對車輛被盜、被損及財物丟失不負責”。因此,停車場只是提供場地,並不對車輛損壞被盜等負責。 解決 建議 保留收費收據以便維權 無論保管人收取的是“場地租用費”還是“保管費”,這只是形式的不同,並不能僅憑收據的形式而確定法律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只要雙方構成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就得承擔作為保管人的民事責任。因此,車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但有一個很關鍵的地方,就是一定要向車輛保管點、停車場索要並保留了收費收據。這樣一來,車主將車輛停放在保管點、停車場,並交了費用,與保管方就已經形成了保管合同,且合同已成立,保管人應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 現象2 貸款買車要給“搭橋費” 現在許多市民買車喜歡用車貸的辦法,這樣顯得經濟壓力小一些。但一些市民在4S店貸款買車時發現,辦車貸也有潛規則。如從事媒體行業的謝先生看中了一款車後,跟4S店的業務員談好價錢,並准備通過銀行貸款以分期付款方式買車,但當謝先生以為萬事俱備,接下來談細則時業務員卻表示要謝先生到車行指定的銀行貸款,還要謝先生給所謂的“搭橋費”。 謝先生算了一下,他看中的這部車總價值15萬元,他准備首付10萬元,剩下的5萬元向銀行貸款。在對比多家銀行後發現,做信用卡分期付款是最劃算的,整個利息纔5000多元。但4S店要求的“搭橋費”,也就是手續費就已經2000多元,差不多是所有利息的一半。謝先生很不解,“我是向銀行貸款,車款我也不會不給,為什麼還要給這個手續費?即使是個跑腿費也不用這麼貴吧?” 解決 建議 自己找銀行貸款 最好的方法,就是向4S店協調商量,自己找銀行貸款。但這樣做的前提是4S店同意。因為消費者自己找銀行貸款,銀行要做抵押,就必須有車行提供的購車發票等相關材料,但如果車行不和銀行合作的話,車貸沒辦法做。因此,在協調不行的情況下,消費者最好還是用腳來投票,再換一家4S店。畢竟並不是所有的4S店都會這樣,如果他們明確是這樣的“霸王條款”,那還不如回避風險,拒絕購買他們的車。畢竟,買車並不只是購車那一環節,還有售後等許多環節,如果一開始就這麼不愉快,天知道往後還會發生什麼事情。 現象3 上牌期間車受損只修不換 現在所有的4S店都會有代理上牌的服務,而且會有一筆上牌費,1000元到1500元不等。而許多車主為了方便,也都會選擇讓4S店代為上牌。梁先生就是這樣的一位車主,他交完新車的所有費用後,驗好車,便把新車交給4S店代為上牌。 但天有不測之風雲,在4S店負責上牌的工作人員開著梁先生的新車去車管所准備上牌時,不小心發生了車禍,不僅保險杠脫落,車身也有一定的受損。當梁先生知道事情發生後,當即要求更換一輛新車,“畢竟我要買的是一輛新車,而不是一輛修過的車。”哪知道4S店堅決不同意,他們認為,車禍是屬於天災人禍,並不是公司業務員故意為之。而且上牌服務只是汽車銷售商為其提供的一種代理服務。4S店表示,雖然也收取了一定的費用,按照行業內一般的操作流程,受損的車輛還是以修復為主。梁先生對這樣的說法,表示無法認同。 解決 建議 簽訂合同時要注明責任 如果已經發生了這樣的情況,在雙方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最好還是采取司法手段進行維權。但很多時候,4S店會要求簽署《上牌委托書》,裡面會有以下細則:“如因乙方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傷的,由乙方負責修復,甲方不得退車、換車。” 因此,要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最好還是在簽訂合同之初就要規避風險。也就是說,要在合同中寫明,在代理上牌期間如果發生意外,應該由4S店負全責,如果車主方不同意以修理的手段恢復原狀,4S店應該換新車。誰出的事情誰負責。還有一個情況要注意,如果在上牌期間,涉及第三人的傷害事故,賠償金額可能高達數十萬元,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事故責任,很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現象4 試駕意外必須全責 黎小姐拿了駕照五個月後,終於決定要買一輛小車,於是來到4S店試駕。但試駕時因對車子性能不熟悉,黎小姐在一個拐彎處踩大了油門,車子就衝了出去,撞到汽車城的一面牆上,不僅車漆掉了一小塊,還把車前杠撞凹了。試駕意外發生後,4S店的銷售顧問馬上要求黎小姐對此負責。 對此,黎小姐不服,她認為自己確實是應該負上主要責任,但“銷售顧問並沒有告訴我,這輛車的反應如此靈敏,憑什麼讓我負全責?”而且黎小姐認為,4S店的試駕行為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危險性。4S店表示,黎小姐事前已經簽了試駕協議,上面有“由個人駕駛不當引起的各種損失和相關責任,由本人(駕駛者)全部承擔”的條款,就說明黎小姐對協議上規定的責任表示認同,必須賠錢。 解決 建議 車輛沒買保險 最好不要試駕 正如黎小姐所認為的,汽車銷售商提供車輛給消費者試駕是其營銷方式的一部分,本身就有一定的風險,因此在此過程中銷售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責任。當然,消費者雖然需要對因個人過錯造成的試駕事故承擔責任,但不應是全部責任。 因此,市民試駕時應該看清楚條款,如果是霸王條款可不去試駕。如果試駕意外已經發生,4S店堅持駕駛者全賠的,可以找消費者協會等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與仲裁,總之就是要據理力爭。另外,消費者一定要在試駕前詢問該車是否買了保險,如果車子沒有買保險,不要輕易試駕。 現象5 強行代辦保險費 買車肯定要上保險,除了交強險之外,商業保險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目前普遍存在的情況是,不少4S店規定幫顧客代辦保險,不然就不賣車。4S店“搭售”保險利潤不少,現在已經成為其利潤來源的一個重要部分。而在代理保險的時候,消費者也沒有選擇權,一般都是所謂的“全保”。這些險種中包括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自燃險等多個險種,消費者一般只能增加不能減少,費用還比外面正常的貴一些。而消費者拒絕或者進行理論時,4S店往往以這是“行規”為由,搪塞消費者。 解決 建議 買車之前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這樣強行搭售保險的所謂“行規”,屬於霸王條款,消費者有權拒絕。 因此,市民在買車之前諮詢車子的優惠價格時,別忘了同時先詢問保險的事宜。往往4S店在與顧客商量討論買車事宜時,銷售顧問不會透露這個細節,但在你千辛萬苦砍好價格後決定買車,並簽訂合同時,纔會給告訴你,這時你就只好將就接受了。
郭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