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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崔虹)昨天,《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交由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次審議。《條例(草案)》規定,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工工資清欠應急週轉金制度,用於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設區市和縣級人民政府的應急週轉金,應當分別不低於2000萬元和500萬元。
昨天,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陳金玉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解讀。“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河北省農民工權益保障辦法》,並於當年3月1日起施行。”陳金玉介紹,此次交給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初審的《條例(草案)》,與正在施行的《辦法》相比,是由政府規章上升爲地方性法規,“階次有了提升”。陳金玉說,不僅如此,內容上增加了三章三十四條,從此更加細化,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強制性。
“以後,拖欠農民工工資就是違法行爲。”陳金玉說,《條例》實施後,農民工可以據此起訴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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