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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7月25日訊(記者付志錦通訊員王劍偉譚立芳)本來準備和男友結婚,安丘的高女士便到影樓訂了一套婚紗照,不料幾個月後兩人分手,婚紗照拍不成了。高女士要求影樓退還全部款項。影樓卻稱不能退款,預訂的婚紗照可等高女士找到新男友後再拍。
據安丘的高女士介紹,她和前男友本來準備於今年8月份結婚。3月20日,她在高新區福壽街某影樓訂了一套價值3239元的婚紗照,並按照對方的要求交了全款,同時獲得一組贈品。不料一段時間後她和男友分手。6月下旬,她來到該影樓說明情況,欲退還贈品,要回全款。該影樓給出的答覆卻是:錢不能退,預訂的婚紗照可等高女士找到新男友後再拍。她多次找該影樓協商,卻一直無果。無奈之下,高女士來到高新區消費者協會反映情況。
7月23日,高女士在朋友陪同下與影樓工作人員一同來到高新區消費者協會接受調解。該影樓李經理稱,高女士所交款項是作爲定金繳納,而訂單上已標明“定金不退”。高女士可以將此業務轉讓給朋友,或者爲其保留此項業務,三年內可以隨時與新男友來此拍攝婚紗照。
對此,高女士及其朋友指出,簽字前,影樓方並未說明有此規定,高女士也不知曉。自己目前還沒有男友,就算有了新男友,也沒有心情再來這裏拍婚紗照。於是高女士堅持退還給影樓贈品,要回自己的全部款項。
影樓工作人員則表示,高女士簽字前,曾向影樓方諮詢有關事宜。這表明影樓方已向其提供了服務,高小姐在預訂單上簽字表明其已認可影樓的有關規定,因此如要退還定金,應扣除相應服務費用。
據高新區消費者協會祕書長張廣志介紹,根據相關規定,高女士已經交納定金,就構成了合同關係,高女士臨時毀約,並且拍攝前期準備工作均已完成,確實給影樓帶來一定的損失,需要支付違約金。因此,高女士要求退還全部款項是不合適的。影樓至今未提供任何實質性服務,“定金不退”涉嫌“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權益。要求高女士轉讓業務或找到新男友再拍照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高女士支付給影樓全款10%即324元作爲違約金,並退還贈品。影樓退還高小姐2915元,收回贈品,雙方對此結果均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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