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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業主回家時,被物業公司鋪放在一樓大廳的大芯板絆倒摔傷。事後,業主花了高額醫療費,併爲此起訴物業公司賠償。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業主的股骨頭壞死症系陳舊傷,對其此次治療該病症費用不予支持。但考慮業主被絆倒必定加重病痛,遂酌情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支付業主一次性補償款2萬元。
市民樑某是紅橋區一新建小區業主,該小區由某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爲防止業主在搬家過程中損壞地面,物業公司在樑某居住樓門的一樓大廳鋪放了大芯板,但未做任何警示標識。據樑某稱,2011年4月19日,她回家途經一樓大廳時,被大芯板翹起的部位絆倒,造成雙側髖關節間隙變窄,雙側股骨頭塌陷,右下肢癱瘓,兩次住院及門診治療。經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無果後,樑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其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7萬餘元。
對樑某提出的訴求,被告物業公司辯稱,事發當日原告被“地面保護板”絆倒後,原、被告都報了警,被告還將原告送往醫院。醫院對原告摔傷部位檢查後,發現其手腕多處紅腫,並檢出原告有多年股骨頭壞死的病史,並沒有骨折情況,遂讓原告住院治療。原告對此拒絕,只是拿藥回家。被告爲原告支付了醫藥費等費用共計1100餘元。後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承擔其股骨頭壞死產生的醫藥費,被告認爲原告目前的傷病與本次摔傷沒有因果關係,所以不同意原告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七年前即被診斷患有“雙側股骨頭壞死”症。2011年原告兩次住院治療,均爲進一步治療“雙側股骨頭壞死”。現原告雙側髖關節均已置換,原告未就雙側股骨頭壞死與被大芯板絆倒摔傷導致置換雙側髖關節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提供證據,故對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醫藥費等經濟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但考慮原告被被告鋪設的大芯板絆倒摔傷,必定加重原告的病痛,加速原告尋求手術治療的時間,給原告的生活帶來一定的影響,故酌情由被告對原告的醫藥費用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償,以維護原告權益。綜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