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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昨天,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廣州市市屬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準》的重新修訂。其中,嚴格規定了機動車輛的配置標準,明確了小汽車的分類方式、車型、排氣量及價格標準,同時將中巴車與大巴車納入配置標準審批範圍。
《配置標準》規定:小轎車排氣量控制在1.8(含1.8)升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麪包車價格18萬元以內;各行政單位經小汽車定編辦等部門專項審批後可購置商務車,排氣量控制在2.4(含2.4)升以下、價格24萬元以內(含購置稅與上牌費);各行政單位原則上不配置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質特殊的,經小汽車定編辦等部門專項審批後,可購置排氣量2.5(含2.5)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的國產越野車。中巴車價格控制在45萬元以內。大巴車價格控制在80萬元以內。
重新修訂的《處置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處置程序和審批權限,並將“使用年限”調整爲“可更新年限”。據廣州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放棄“使用年限”這一說法,改爲“可更新年限”,是爲了更好地符合財政管理及節省財政資金的實際,達到可更新年限的將視資產使用情況及財力綜合考慮是否更新。根據《處置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的需報廢(淘汰)的資產,也必須有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同時,《處置辦法》對部分資產的可更新年限進行了調整,如按照財政部新出臺的相關文件,對車輛和部分辦公設備的可更新年限進行調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