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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機構姓“公”,那麼,這種讓公民難以申請資金進行房屋維修的怪現象就不難理解。因爲,購房戶的錢收到後,使用出去的越少,剩餘的越多,政府可支配的錢就越多,挪用到其他地方使用的錢也就越多,分到管理人員手上的福利也會越多。有數據表明,國內大多數城市已使用的維修資金只佔歸集總額的不到1%。
既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全體購房公民所交,而且所交的資金目的就是維修住房的房屋,那麼,這筆資金理應由購房業主組成機構來管理。而政府機關則超然於具體的管理機構之上,專門進行中立的行政監管。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由姓“公”改爲姓“民”,恐怕許多難題就迎刃而解了!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