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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7日),人民銀行發佈《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辦法》體現了“從嚴監管”原則,細化了關於建立購卡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和限額發行制度等要求,還從嚴制定了預付卡業務其他管理制度,以有效控制預付卡業務盲目擴張。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細化了關於建立購卡實名制度、非現金購卡制度和限額發行制度等要求。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髮卡機構應當識別購卡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萬元以上的,應當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支付機構發行的預付卡應當以人民幣計價,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超過1000元。
在控制預付卡業務盲目擴張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髮卡機構不得在未設立省級分支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預付卡發行銷售業務,並通過實體網點發行、銷售預付卡。對於單張資金限額200元以下的預付卡,髮卡機構可委託銷售合作機構代理銷售,但其作爲預付卡發行主體的所有責任不因代理銷售而發生轉移。
二是髮卡機構應當爲其發行的預付卡提供受理服務,其自行拓展、簽約和管理的特約商戶數不少於其全部受理商戶數的70%。
三是堅持預付卡業務“閉環”運行,與銀行卡業務互補發展,因此,《辦法》禁止髮卡機構發行或代理銷售採用或變相採用銀行卡清算機構分配的髮卡機構標識代碼預付卡,禁止支付機構之間合作發行預付卡,禁止不同的髮卡機構採用統一識別性的品牌標識,卡面上不得使用髮卡機構委託的受理機構的品牌標識。(記者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