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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國斌,1987年3月從警,1992年3月開始從事公安紀檢監察工作,現任市公安局監察室副主任。20年來,他始終以對黨和人民的無限忠誠,對工作高度負責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積極投身公安紀檢監察事業,爲提高市公安局反腐倡廉工作的規範化、法制化水平做出突出貢獻,多次被評爲“優秀共產黨員”,並於去年8月被中央紀委、監察部授予“全國紀檢監察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被公安部黨委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稱號。
心繫工作忘我投入
宋國斌在監察室先後從事過案件檢查、案件審理、案件管理以及維護民警權益工作,是督察部的業務骨幹。無論上級交給他什麼樣的任務,他總是盡心竭力出色完成。因此,他多次獲得公安部和市紀委的表彰。
宋國斌一心撲在工作上,任何時候,不管個人遇到什麼樣的困難,從來沒有向組織提出過任何要求。他每天第一個到單位,提前開始工作,而常常也是最後一個下班離開。即使生病了,他也不肯休息,總是吃藥“頂”着。多年來,他不但沒有因私事請過假,沒有休過一天公假,還經常將加班後倒休的機會讓給其他同志,自己堅守崗位。
宋國斌勤於工作,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心裏沒有家人。他的母親癱瘓多年,由姐姐照顧。他每天都會打電話過去,問候母親,瞭解病情,雖然平時工作太忙不能脫身,但一到週末,他就會帶上母親最愛吃的食物前去探望。對母親如此,對妻女也是。女兒生病了,他起個大早,趕在上班前親自帶她去看醫生;孃兒倆要去旅遊,他一路送到車站。爲了工作,他不能一直陪伴在家人身邊,但他也竭盡所能地履行自己對家庭的責任,表現對家人的關心和愛。
勇於進取屢創佳績
宋國斌所在的監察室,承擔着案件審理、案件管理、紀律條規、案件申訴、大事報告等多項職能,對應公安部、市紀委以及政法委的7個上級職能處室。由於人員少、任務重,宋國斌經常加班加點地工作。最近3年,他主持起草、編撰了《天津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案件查辦工作規範》等10餘項紀律規定、工作規範;編印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規定選編》等3冊紀律規定選編,對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案件查辦、審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從事紀檢工作20年來,宋國斌更是直接或協助審理違法違紀案件600餘起,未發生一起錯案。對發生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他也總是第一時間趕到發案單位瞭解情況。
那年冬季的一天傍晚,已到下班時間,某郊縣分局突然發生了一起事故。領導指示相關單位人員馬上趕赴現場。當時剛下了一場大雪,路面已經結冰。宋國斌不顧天黑路滑,驅車兩個多小時趕到現場,詳細瞭解情況,提前熟悉證據材料,及時發現問題,並向調查人員提出建議,爲日後的審理工作打下基礎。之後,他小心翼翼地開車返回市區,整理材料,一直忙到半夜。
在指導基層單位查辦案件的過程中,宋國斌不定期深入發案單位,聽取查辦情況,指導查辦方向,保證辦案質量,並督促有關單位及時依據紀律規定拿出處理意見。而爲了解決不同時期、不同部門的紀律規定之間存在的前後矛盾、效力衝突等問題,他在局黨委的支持下,先後主持進行了兩輪大規模的紀律規定清理工作。
其間,他起草了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系統第一個審理民警違法違紀規範——《天津市公安局紀委監察室關於黨紀政紀案件審理工作暫行辦法》,起草了市公安局第一個囊括各類違法違紀行爲的紀律規範——《天津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政處分規定(試行)》,起草了市公安局第一個公開審理違紀案件規範——《天津市公安局審理人民警察違反行政紀律案件聽證規定(試行)》。維護民警執法權益工作移交警務督察處後,他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維護人民警察執法權益工作規則》,對全局各級維權組織的職責、任務以及大事報告、工作報告等制度進行規範,爲全局民警維權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同時,他與市律師協會籌備組建了“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益律師法律服務團”,起草了《天津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案件查辦工作規範》,對市公安局紀檢監察信訪舉報、案件查辦、案件審理、案件管理、案後分析等查辦案件工作環節進行了規範。
此外,他還起草、制定了包括《天津市公安局關於嚴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五項規定》、《天津市公安局紀委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關於追究領導幹部失職失察責任的規定(試行)》等紀律規定和工作規範,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多起違紀案件進行審理,通過複覈並報經領導審定,糾正歷史錯案4起。
嚴肅紀律恪守“天職”
工作中,宋國斌把嚴肅執紀,嚴格把關,維護紀律的嚴肅性看作天職。他的心裏有一杆秤,那就是“以事實爲依據,以法紀爲準繩”。這桿秤不會爲權勢傾斜,也不會爲利益偏移。
宋國斌說,對民警的處理一定要慎重,不能感情用事,不能爲了處理而處理,要讓受處理的人心服口服,從中受到教育。
一次,某派出所一位民警在休公假期間飲酒,酒後想起管界內一飯館老闆不配合工作,遂找上門去,與其發生口角。飯館老闆用茶杯將自己砸傷,又持菜刀到派出所投訴,被當場制止並教育。
由於該民警曾因工作期間飲酒受過處分,且還在處分期內,分局打算將他辭退或開除公職。經過慎重考慮和集體討論,宋國斌沒有同意分局的意見,認爲該民警酒後滋事是錯誤的,但他的初衷是爲了做好工作,無論是辭退還是開除公職,不僅沒有法規、紀律依據,也會影響工作開展。分局最終接受了這一意見,給予這名民警行政降級處分。(天津政法報 吳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