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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所屬企業、單位辦理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應向確認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書;
(二)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經濟行爲的有關申報和有效批准文件;
(三)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和評估說明;
(四)委託方、評估機構和註冊評估師出具的承諾函;
(五)評估基準日會計報表或審計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相關鎮街鄉“資產辦”對資產評估單位提交的資產評估資料進行審覈驗證,審覈的主要內容是:
(一)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評估資格;
(二)是否有註冊評估師的簽字、蓋章;
(三)評估的方法是否適當;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
(五)評估引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正確;
(六)評估目的與評估範圍是否一致;
(七)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範要求;
(八)資產評估報告書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九)委託方、評估機構和註冊資產評估師是否按規定出具了承諾函;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符合要求的,產權單位予以確認,下達資產評估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第六章股權設置及產權量化
第二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由該組織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由成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在股權設置中,基本上不設集體股,但各村可以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成員產權量化可設立基本股和貢獻股兩種股權形式。基本股的量化資產以集體資源性資產轉化形成的積累構成,貢獻股的量化資產主要由集體生產經營積累所構成。股權設置中,基本股與貢獻股各佔比例的確定,應根據資源性資產轉化形成部分與經營性資產積累部分在淨資產中所佔比重酌情確定。
第二十九條基本股以現有成員資格爲量化依據。
第三十條貢獻股以成員(男16—60週歲,女16—55週歲)在本村及相關範圍內參加勞動時間爲量化依據。
第三十一條成員勞動貢獻時間分前後兩個時間段計算,自村實行合作化至1984年撤隊爲第一時間段,自1985年至改制批准日爲第二時間段。勞動貢獻時間以年爲單位,不滿6個月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對村集體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經成員(代表)會議討論確定後,可爲其增加一定比例的勞動貢獻時間。(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