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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公司敗訴了,爲AppStore侵犯著作權擔責。接下來的日子,可能蘋果公司還將面臨更多的敗訴。
未經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許可,蘋果公司擅自通過信息網絡使用《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版的內容,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大百科全書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蘋果公司停止侵害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對《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爲,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記者瞭解到,除了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還有一些公司和作家到法院起訴蘋果公司侵權,但案件還在審理中。
《中國大百科全書》
出現在AppStore中
中國大百科全書公司組織編寫並出版了《中國大百科全書》以及《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版,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權。2010年10月,出版社發現蘋果商貿公司經營的網站上下載並安裝ITUNES軟件後,能夠進入蘋果公司經營的AppStore購買並下載大量包含《中國大百科全書》內容的應用程序供在iPhone和iPad產品上閱讀,其中應用程序《中國百科全書》(簡繁)售價20.99美元,包含了《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第三冊的全部內容。中國大百科全書公司認爲,蘋果公司和AppStore的行爲給大百科全書出版社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侵害了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請求法院支持自己的主張。
蘋果電子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認爲,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不是《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的著作權人;蘋果商貿公司是蘋果硬件產品的銷售公司,涉案ITUNES、AppStore並非由其經營,其與涉案被控侵權行爲無關。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蘋果公司認爲,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並非涉案《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的著作權人;蘋果公司系涉案ITUNES軟件的開發者,但ITUNES以及其中的AppStore並非由其經營,而是由其全資子公司即註冊成立於盧森堡大公國的ITUNESS .A.R.L公司經營,涉案被控侵權行爲並非由其實施,即使構成侵權其法律責任也應由ITUNESS.A.R.L公司承擔,蘋果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中國大百科全書公司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蘋果爲
AppStore侵權承擔責任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是否爲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蘋果公司是否爲AppStore的經營者,涉案被控侵權行爲是否成立、性質如何認定,被告蘋果商貿公司和蘋果公司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的唯一著作權人爲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有限公司系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改制更名而來,因此其對《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享有著作權,其著作權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其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將涉案作品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播。
關於蘋果公司是否爲AppStore經營者,法院認爲:蘋果公司是ITUNES程序的開發者並提供該程序的免費下載,AppStore的運行界面上標註有蘋果公司版權所有或保留所有權利等字樣。在AppStore上購買涉案被控侵權應用程序所獲得的付款電子單據的落款處亦記載爲蘋果公司的英文名稱即A pple,Inc.。同時綜合考慮AppStore中所有應用程序均爲蘋果公司自行開發或由與其簽訂《已註冊的A PPLE開發商協議》和《iOS開發商計劃許可協議》的開發商進行開發的事實,可以確認AppStore的經營者爲蘋果公司。
而AppStore中,以20.99美元的價格銷售的《中國百科全書》(簡繁)與《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第三冊中的783個條目中的文字內容比較,除部分詞語外,相同的字數爲110萬字。大百科全書公司從未自行或許可他人在AppStore中傳播涉案作品,因此,蘋果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爲成立。
大百科全書公司主張涉案應用程序系蘋果公司自行開發並提供,應由蘋果公司承擔直接侵權責任。而蘋果公司主張涉案侵權應用程序系由第三方開發商“ZHOU LIAN CHUN”開發並自行上傳到AppStore供網絡用戶下載,蘋果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此,法院認爲:蘋果公司不能證明在涉案應用程序中署名的“ZHOU LIAN CHUN”爲實際存在的第三方開發商,故無法確認涉案應用程序爲第三方開發商所開發,應認定該應用程序系蘋果公司自行開發。
二中院判決:蘋果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亦未支付費用,侵害了大百科全書公司依法對《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國歷史卷第一版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爲什麼蘋果應爲AppStore侵權承擔責任
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孫建紅
作爲中國大百科全書公司的律師,孫建紅對記者表示:此案不是法院受理此類蘋果案件的唯一一例,還有一些作家的起訴。但此案肯定是最早受理、最早判決出來的一起。此案中,蘋果公司是授意方,我們提供的證據是從財報上能看出來,蘋果公司向美國證監會公佈的自己的收入中將AppStore的營業收入已納入了進來。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蘋果上訴的通知,上訴期大概是本月的中旬到期。此外,盧森堡的公司是蘋果全資子公司,但是否是蘋果爲了規避一些責任設立的,沒有確鑿的證據證實。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楊延超
楊延超對此案分析到:AppStore中的應用程序,有兩種情況。一是由蘋果公司自行開發的,二是由第三方開發的。在蘋果公司自行開發應用程序的情況下,其應用程序存在侵權行爲,蘋果公司無疑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在於,在第三方開發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蘋果公司的法律責任?蘋果公司又能否通過主張不知曉侵權內容而獲得免責呢?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即便是第三方開發的情況下,蘋果公司在這一過程中仍需要對其給予幫助,否則其開發的應用程序無法在AppStore中獲得運行。更爲重要的是,蘋果公司還參與第三方開發的應用程序的收益,故而可以視爲一種共同侵權行爲。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共同侵權並不要求侵權方有共同的侵權故意,故而在此類案件中法院認定蘋果公司承擔侵權連帶責任的認定是適當的。 (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