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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上海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於2012年10月8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20日由韓正市長簽署市政府第92號令予以公佈,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將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網”(www.shanghailaw.gov.cn)和“東方網”(www.eastday.com)上公佈,並在《解放日報》上全文刊載。爲加強本市沿海邊防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保障沿海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辦法》規定:
-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爲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沿海邊防治安管理工作,《修訂草案》明確公安邊防部門應當與農業、海洋、環保、水務、海事、海關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工作機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及時處置海上緊急事件,共同維護沿海邊防治安秩序。
-對出海邊防證件管理進行調整完善《辦法》取消了臨時出海船民證、臨時出海登記證明和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核發,明確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的申領、攜帶、年度審驗、有效期限等內容,並縮短了審批時限。
-進一步明確有關禁止行爲爲加強保護青草沙水源地,《辦法》明確“禁止擅自進入、停靠本市禁止、限制進入的沿海水域或者島嶼”,並設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爲治安管理提供執法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