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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馮琳通訊員溫金鳳)一對七旬老夫婦將名下一套私產房屋給了兩個女兒,雙方簽訂贈與合同且辦理了公證。後來,老兩口因患病經濟負擔加重等原因,以女兒們不盡贍養義務爲由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然而,所涉及的房屋已經賣給他人,老兩口也無法舉證證明己方主張。日前,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去年冬天,70多歲的李先生夫婦與兩個女兒簽訂《房產贈與合同》,自願將名下坐落於紅橋區的一套私產住房贈與兩個女兒,並且在紅橋區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書。後來,老兩口年老患病,退休金不足以支付醫藥費,生活負擔愈加沉重,遂以兩個女兒不盡贍養義務爲由,於今年6月起訴至紅橋區法院,要求撤銷這份贈與合同。
庭審中,作爲被告的兩個女兒辯稱,贈與合同涉及房屋已經賣給他人,撤銷贈與已經沒有實際意義,而且撤銷贈與的理由不成立,姐妹倆一直照顧父母且已經盡孝,賣房的錢也是用來給父母養老看病。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是經協商一致訂立的《房產贈與合同》,原、被告在訂立合同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爲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雙方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已經由公證處合法公證。現二原告以上述理由要求撤銷該贈與合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未能證實二被告存在我國合同法規定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法院對原告訴請不予支持。綜上,一審駁回原告訴請。
法條鏈接
《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92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