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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綜合消息本來『黃燈減速』應是大原則,但在中國卻很大程度上被當做『就要亮紅燈了,還不快走』的信號。『闖黃燈扣分』新規的出爐,是針對這一習慣和現象矯枉過正的表現。
自2013年1月1日起,號稱『史上最嚴交規』的修訂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開始生效,其中最受社會各界爭議的當屬『闖黃燈扣分』新規,即當黃燈亮時不停在標志線後,將被罰扣6分。雖然1月6日,公安部交管局下發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門對目前違法黃燈信號的『以教育警示為主』,順應民意地對闖黃燈暫不處罰。但並不影響我們了解一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使用黃色信號燈的國家——美國是如何規定和處理『闖黃燈』行為,以及其約定俗成的行車禮儀。
交通黃色信號燈源於美國
雖說,最早的紅綠燈起源於英國,1868年世界第一盞紅綠信號燈在倫敦議會大廈廣場上豎起。不過,美國卻是第一個使用黃色信號燈的國家。
1899年,美國鐵路系統就使用了三色燈,其中黃色代表『謹慎』。公路方面,1920年10月,美國就已經安裝了三色的信號燈。據美國MarkTraffic網站介紹,發明黃燈的是密歇根州底特律市一名警官威廉·波茨。他於1920年花了37美元制造了世界上第一個紅綠黃三色四向交通信號燈,安放在底特律市伍德沃大街和密歇根大街的交叉口,為的是緩解汽車城底特律繁忙的交通。後來這種信號燈被大規模投入使用。
1968年,聯合國《道路交通和道路標志信號協定》對各種信號燈的含義作了規定。此後,這一規定在全世界開始通用。時至今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使用的三色信號燈基本沿用了波茨的設計理念和外觀。
和其他國家一樣,美國的交通信號燈從上而下或從左至右分為紅、黃、綠三色。雖然美國交通法規由各州政府各自制訂,但在對待闖黃燈問題上大同小異。
據聯邦法律規定,在未設置紅綠燈或者紅綠燈失效的十字路口,無論是否有行人或車輛,都要求司機一定要先停一下然後通過。在有紅綠燈的路口,除非有交通警察指示,否則綠燈不要求減速,黃燈應該停下,但如果不能安全地停下就謹慎通過。
這其中,起著警示作用的黃燈,一般點亮的時長為1到3秒不等,但有些地方根據路況設定的略長些為5秒。黃燈根據穩定或閃爍表示不同的含義,分為三種狀態。穩定的黃燈,表示將要從綠燈轉化為紅燈,司機要為紅燈停做准備;閃動的黃燈,請司機慎重行駛;黃色箭頭,往這個方向行駛的車輛需要停止,如果司機仍要向這個方向行駛,請做好停車的准備。
當黃燈轉為紅燈後,其他方向的紅燈一般還要有1秒的延時纔會轉為綠燈,給當時還在路口中間的車輛快速離開的機會。如果路口中間還有車,其他方向的車輛是應該讓他們通過了以後再走。
有時紅綠燈出故障,路口也會出現黃燈閃爍,意思是現在路口四面都是『STOP』(停車)標志,也就是說所有方向到了路口都要停下,輪流通過。美國交規考試時也會考到這個黃燈的特殊使用。
隨意闖黃燈,罰單伺候!
總的來說,在美國的交通法規裡,黃燈通過不算違法,甚至有些美國人認為,黃燈並不是叫司機停下,而是提醒司機到路口了該慢下來,還可以小心地繼續往前走。如果出現了事故的話,闖黃燈應該是被看做違規,但也要看事故的具體原因而定。
在現實中,美國人在開車時,如果遠處看到黃燈亮了,一般會先減速准備停車,到線就停住。如果快到路口纔變黃燈,大多一律保持當前速度通過,不會停車,否則被追尾責任不一定是後車的。
曾經就有一位美籍華人將他三次闖黃燈的經歷貼在網上。其中一次,這位先生在黃燈時通過一個十字路口,被警察處罰。他表示不服,遂到法庭去辯訴。法官詢問那位開罰單的警察當時的情況,結果警察給出的處罰記錄上寫的是過黃燈(passing when yellow)。最後法官以證據不足為理由,宣判處罰不生效。
但如果因此就認為在美國可以隨意闖黃燈,那麼等待你的一定是罰單。
家住芝加哥的戴維前不久就收到了一張來自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門的罰單,開車一向小心謹慎的他氣憤不已:搞錯了吧?可一看罰單上的兩張照片,戴維就像個泄了氣的皮球,只好乖乖地掏錢交了100美元的罰款。原來,幾個星期前他在家附近的一個紅燈不許右拐的路口,以為能趁著黃燈的機會拐過去,結果判斷錯誤,到了路口黃燈已經變成紅燈了。心存僥幸的戴維沒有剎住車,還是拐了,卻忘記了偏偏這個路口有攝像頭,給抓了個正著:兩張照片顯示,他的車頭到達停車線和車尾離開停車線的兩個瞬間,都是在紅燈的情況下發生的,無可狡辯,只好認罰。
在美國的交通法規中,黃燈亮了之後,如果能安全地停下則停下,反之則要小心通過路口。這其中最關鍵的是『安全地停下』這個前提,其輔助的解釋性條款給出的標准是:能在路口剎車停下的最短距離,包括看到黃燈做出反應和實際剎車的距離。按此計算:若時速50公裡,距路口28米內可通過;80公裡時則63米內不必停車。汽車若超越此點,繼續行駛;若未到此點,則立即停車。
美國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科技運輸學院的土木與環境工程教授希沙姆·拉哈和他的團隊就對交通信號燈中黃燈的時長做過專門的研究。他們發現,43%在黃燈時過線的司機無法在變紅燈時通過路口。若以70公裡/時的速度行駛,車輛需要1.5秒來通過30米長的路口,那麼如果信號燈全變紅的時間最短是常規的1秒,則合法闖黃燈的司機就有潛在的風險無法通過路口。
通過研究,拉哈教授的團隊發現,人們在決定如何對紅綠燈反應時需要大概1秒多的時間,而時速70公裡的車舒服地減速並停下來需要3.2秒,因此大多數情況下,限速70公裡/時的馬路黃燈時間設定為4.2秒就比較合理。
最重要的還是態度和習慣
不過,說起在美國開車,很多人的體會是,重要的不是技術,而是態度。除了法律的規范外,司機和行人的自覺遵守非常重要。
在美國,大多數司機都會根據車速的快慢決定是否闖黃燈,如果到達路口車速還很快,人們就可能加速通過了。而停在路口中間不進又不退,是最讓人討厭的舉動,而且更容易得到『阻礙交通』的罰單。當然,闖紅燈如果被逮,會根據嚴重程度被處罰,從交錢到更嚴重被控『魯莽駕駛』都有可能。另外綠燈了還不通行,也是『阻礙交通』。
而這種態度和習慣的養成,也和美國人極其『在乎』他們的駕照有關。美國是車輪上的國家,生活工作都離不開汽車,幾乎每個成人都有駕駛執照,十分普遍,就等同於居民身份證。
可以說,美國的司機最怕吃罰單,大城市裡亂停車的人很多,查亂停車的交通督導也很多,輕則罰款幾十美元,重則拖車,那就得花上幾百美元纔能把車開回來了。美國人超速16公裡到24公裡警察一般都不管,但是超過32公裡以上或者換道太頻繁急促就容易被定罪為『魯莽駕駛』,罰款動輒300美元以上,不服定罪還要回到當地上訴,一旦定罪可不是扣分上駕校就算了,還要寫進警方記錄,成為個人檔案的一部分,找工作時還可能被僱主看到。沒了駕照,許多人生活工作都會帶來困難,所以美國人不敢隨意挑戰交通法規,因此通常情況下因黃燈引發的交通糾紛不多,警察處置也較寬容,但對那些穩定一段時間的『闖黃』者是較容易『吃單』的。
而相比之下,中國當前最大的問題,是駕駛者對黃燈的概念認識模糊,駕駛習慣不佳。本來『黃燈減速』應是大原則,但在中國卻很大程度上被當做『就要亮紅燈了,還不快走』的信號,許多人為搶過路口,實際上養成了『黃燈加速』的錯誤駕駛習慣,大大增加了道路危險系數。『闖黃燈扣分』新規的出爐,是針對這一特殊習慣和現象矯枉過正的表現。當務之急是加大交規普及力度,真正樹立起『路口減速』、『黃燈減速』的良好交通習慣,當『黃燈減速』習慣真正養成之際,『闖黃燈扣分』的矛盾也就會大大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