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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賈曉宏)《北京市救護車管理辦法》將於2月1日起執行。記者今天從市衛生局瞭解到,管理辦法明確本市將對救護車實行分類管理,並按照用途分爲普通型救護車、搶救監護型救護車、防護監護型救護車和特殊用途型救護車。不同用途的救護車應配備相應的專業設備和應急保障裝備。本市對救護車配置實行總量控制制度。作爲特種車輛,救護車不納入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同時救護車在轉出、過戶、註銷後不生成更新指標。
管理辦法規定,每3萬人口將配置1輛院前急救用車。市級院前急救服務機構可以配置1至2輛應急指揮車,2輛應急保障型救護車。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配置和使用非院前急救用車,非緊急情況或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用於開展院前急救服務。不設牀位或編制牀位在100張及以下的醫療機構原則上不配置救護車;編制牀位2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按照每200張牀位配置1輛普通型救護車,但總數不超過4輛;郊區縣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婦幼保健專科醫療機構、疾控部門、採供血機構等可按相關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救護車。救護車不得任意轉讓。行駛里程達50萬公里或使用年限達8年的,應及時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救護車在執行急救和應急任務時,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使用標誌燈具及警報器,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行人應當讓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救護車優先給予通行。非緊急情況下,救護車不得使用警報器及標誌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救護車不執行任務時,應在指定固定地點停放。救護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規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J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