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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中旬,在江蘇省徐州市泉山區“兩會”後,擔任多年人民陪審員的區人大代表徐樹啓見到記者時仍餘興不減:“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去年發佈了泉山法院三起案件,其中一起促成了有關移動公司取消話費有效期,了不起。”
“話費有效期”屬霸王條款?
1月4日,在泉山區人大第八屆二次會議上,泉山區人民法院院長陳英波在作工作報告中提到,“通過審理劉某訴某電信運營商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及時發送司法建議,促使該電信運營商取消預付話費有效期的規定”,引得代表們一陣讚許。
該區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孫光告訴記者:“代表關注的這起電信案,公衆影響與社會價值非常大,去年被最高法院作爲典型案例向全國發布,還被評爲省金法槌一等獎。”
近年來,國內電信運營商對部分話費設立“有效期”,而使用手機預付費方式的用戶大概都因此遭遇“吞錢”、停機,社會公衆和輿論對電信服務行業這種“有效期”的質疑聲不斷。2011年2月,被話費過期困擾的劉超捷狀告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下稱徐州移動公司),稱“話費有效期”屬霸王條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取消話費有效期制度”,恢復自己的手機卡服務。
按《電信條例》和“行業慣例”,話費有效期合法?
2011年3月,該案開庭審理。原告認爲:該號碼已開通了“月最低消費套餐”,再加上“話費有效期”約束,就構成了雙重限制,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移動公司單方面中止提供服務,違反了合同約定。被告代理律師當庭則舉出國內以往起訴移動公司最終均遭駁回的相關判例。律師以“行業慣例”和《電信條例》中相關規定爲準,認爲“話費有效期”是合法的。原告反駁:“交易習慣、行業慣例不能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話費有效期的設置是對處於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屬於強制消費。”隨後,被告方提出,話費有效期並不是“死閘”,可通過繼續充值、編輯服務短信發送給10086,得到延長。原告反駁:“這些所謂的救濟措施,與被告是否構成合同違約沒有關聯性。這種‘救濟措施’,依然是將責任推給了消費者。”
當日,由於被告證據缺乏,向法庭申請“延期舉證”,該案審判長、民二庭副庭長王平同意並要求被告在5日內舉證,該案延期審理。王平透露,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方積極要求調解,並主動與原告溝通。省移動公司也派專人從南京趕到徐州與主審法官溝通。
鑑於對這起案件社會價值的考量,泉山法院決定以判決的形式結案。2011年6月16日,該院經再次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取消對原告劉超捷手機號碼的話費有效期的限制,恢復該號碼的移動通信服務。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11年11月25日,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主動撤回上訴。至此,該案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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