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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餘建華孟煥良)業主支付了工程款,老闆卻拋棄了95名員工捲款而逃。日前,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馮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零六個月,罰金1萬元。並下達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高消費活動。
這是浙江法院出擊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一記重拳。自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施行至今,浙江法院依法懲治新入刑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21件29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會同市檢察院、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出臺辦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會議紀要,結合舟山實際,明確入罪數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罪數額爲5萬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人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累計在3萬元以上;人力社保部門對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的案件,應按規定要求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抄送同級檢察院備案,並在移送的調查報告中對需支付的勞動報酬、依法應當賠償的數額及犯罪嫌疑人等予以明確。同時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檢查筆錄、鑑定意見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所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取證。
據瞭解,2012年初,浙江高院要求全省法院把握好農民工、職工的欠薪等涉案問題,堅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原則,推動建立和諧穩定勞動關係。→下轉第四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