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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變錢”的戲法、“消災解難”的謊言騙取他人信任後,要求他人交付錢財,並乘機調包竊取財物。經福建省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蔡彩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5萬元。
2012年7月5日,蔡彩光與蔡某(另案處理)在長汀縣汀州醫院門口以做“收芋子苗”生意爲由,將被害人張某騙至楊成武廣場一空草坪處,以“消災解難”的謊言騙取他的信任後,要求張某交付錢財。在張某用煙盒裝好現金2700元和一對金耳環(價值1460元)後,二人趁張某不備將財物調包,並支走張某,逃離現場。此後,同年7月11日、12日,二人又用同樣的作案手法將修某的300元現金、一條金項鍊(價值4745元)以及饒某的5000元現金、一對金耳環(價值2555元)調包占爲己有。7月14日,修某在縣城區旱橋路段將蔡彩光抓獲,後報警。(羅禮發蘭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