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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波圖
本報訊(通訊員文韜記者魯哲)夫妻離婚後,女方脅迫男方寫下5萬元欠條,並以此要求男方支付相應現金。被拒後,女方訴請法院又遭法院駁回,後向閔行區檢察院提起監督申請,近日,閔行檢察院作出駁回請求決定。何女士與程先生於2004年經人介紹結爲夫妻,婚後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爭吵,於2010年離婚。離婚後,何女士通過各種方式不斷騷擾程先生,並時常到程先生工作單位吵鬧。程先生在無奈之下按何的意思寫下“借條”一張,載明“今欠何某人民幣伍萬元(人格損失費,自願給付)”,並落款、註明日期。
嗣後,何女士持借條訴至法院要求程先生歸還5萬元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爲何女士與程先生之間並未實際發生借款,借條是程先生被脅迫所寫,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判決駁回何女士的訴訟請求。何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被駁回。後又向法院申請再審,同樣被駁回。
近日,何女士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認爲借條是程先生自願所寫,不存在脅迫,法院應該支持其訴請。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何女士在庭審過程中曾明確表示程先生並沒有向她實際借過5萬元,且程先生寫借條的原因是何女士一再騷擾影響其工作和生活,完全是按照何的意思所寫。從我國現有法律來看,也沒有“人格損失費”這一法律概念。所以何女士的申請監督理由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法院判決並無不當,這樣的“借條”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檢察院作出駁回請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