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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開周●夕花朝拾1930年4月8號,魯迅在日記裏寫道:“上午廣平來。下午看定住居,頂費五百,先付以二百。”
寫這段日記的時候,魯迅正在上海定居。
您知道,當時上海的房價非常之高,遠遠超過北京、天津、南京、漢口等國內城市,甚至比巴黎都要貴(參見鄭振鐸《歐行日記》,上海良友圖書公司1934年第1版)。魯迅在民國時期絕對屬於中高收入羣體,可是憑他的收入在上海買房還是力有未逮。所以,從1927年定居上海,到1936年生病去世,魯迅都是在租房住。換句話說,他在上海做了將近十年的無房戶,到死都沒有買上房子。
買不上房子,租房總不至於太難吧?不,在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的上海,租房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一,房租很貴。第二,稍微像樣的房子都有人佔着,你想租到手,必須付給前任房客或者二房東一筆數目可觀的“頂費”,也就是轉手費。比如說魯迅想租虹口區四川北路拉摩斯公寓(現在叫北川公寓)的房子,就得拿出五百塊大洋的頂費。
五百塊大洋可不是一筆小錢。當時上海工廠裏最熟練的技工,月薪也不過三四十塊大洋;在綢緞莊做足十年的老店員,每月平均才掙二三十塊大洋;黃包車伕每月拉夠三十天活兒,平均收入還不到二十塊大洋;已經成名的文學家茅盾在雜誌社做編輯,月薪只有一百塊大洋;郁達夫風頭最勁的時候,每月版稅不到兩百塊大洋;郁達夫散文名篇《春風沉醉的晚上》裏有一位在菸廠上班的年輕女工,每天工作十個小時,月薪僅僅九塊大洋。所以對各個階層的勞動者來說,五百塊大洋都算得上是鉅款,一個人要是沒有掙錢的能力和攢錢的本事,無論如何是拿不出這筆錢來的。包括魯迅也拿不出,爲了把房子租下來,他只有分期付款:頂費五百塊大洋,先付二百塊大洋——這在他的日記裏寫得很清楚。
從前任房客手中租房要付頂費,這在今天也不是什麼稀罕事兒。衆所周知,現在不管哪個城市的商鋪,只要地段好、生意旺,轉租的時候都會收頂費,而且數目也很驚人。去年夏天,廣州萬達廣場有一座“旺鋪”轉租,頂費竟然高達一百萬元,相當於月租的二十倍,就是一個典型例證。不過加收鉅額頂費的規矩在如今這個時代也就限於那些稀缺的商鋪,如果是轉租住宅,甭說上百萬頂費,加一萬塊錢都未必有人去租。因爲我們現在不缺住宅,房價雖然高,房租雖然貴,租房市場上的供應還是充足的。
而民國上海則不一樣,那時候的住宅跟今天的旺鋪一樣稀缺,所以某個房客或者二房東一旦租到一所好房子,不收一筆驚人的頂費就堅決不撒手。你嫌頂費高不要緊,有人揣着鉅款上趕着來租呢!張愛玲短篇小說《阿小悲秋》裏有一段場景:抗戰勝利前,上海市區人滿爲患,一房難求,一對新婚夫婦找不到婚房,去一幢十幾層的公寓租了頂樓,光頂費就花了一百五十萬,用這筆錢夠在鄉下買幾十畝地了。
可是爲什麼那對新婚夫婦不去農村買地,偏要在上海租房呢?因爲當時農村太落後,太危險(兵匪橫行),太沒有發展空間,在農村做地主還不如在上海做蟻族。至於其他城市,也沒有上海安全。故此魯迅也說過這樣的話:上海的房租很貴,空氣很壞,但此外也無可住之處,也還只得在此混一下了(參見王志之《魯迅印象記》,上海金湯書店1936年第1版)。
正是因爲只能在上海住下去,所以魯迅不得不付出經濟上的代價:每搬一次家,都得交一筆頂費。1932年3月2號,他給摯友許壽裳的信中,說自己在上海輕易不敢換租房子,因爲“屋少費巨,殊非目下之力所能堪任”。所謂屋少費巨,指的就是住房緊缺,頂費高昂,他再也出不起這筆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