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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日上午,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立國等32名被告人觸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妨害作證罪等18個罪名的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法院經審理認定:2000年以來,被告人張立國網羅、糾集大量刑滿釋放及社會閒散人員,形成了較爲穩定、人數衆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以張立國爲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潘學海、王豔旺、張立強(系張立國堂弟)、李大成、竇啓明、林樹國(系張立國妹夫)爲骨幹成員,以張玉祥(系張立國之父)、李連旺、張忠良等人爲一般成員。該組織長期通過違法犯罪活動及多種非法手段攫取巨大經濟利益,以支持組織的各種活動,使該組織隊伍不斷壯大、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張立國以不同方式回報、獎勵和支持組織成員的違法犯罪活動。近年來,該組織先後成立了天津津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港鵬商貿有限公司、江蘇江都建築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大港分公司,三家公司的總註冊資本達數億元之巨。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多次進行故意傷害、聚衆鬥毆、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強姦、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槍支、行賄、受賄、幫助僞造證據、虛報註冊資本以及高息放貸、妨害公安機關偵查、強迫提供服務等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非法控制本市津南區雙閘地區企業生產廢料的回收行業,並非法壟斷西青、大港、津南等多地的土方、建築工程,拉攏、腐蝕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其提供非法保護或者幫助其逃避法律處罰,嚴重破壞了一定區域和行業的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害了當地百姓的生活秩序。
經審理,二中院一審分別對32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數罪併罰,依法判處張立國、潘學海、張立強各有期徒刑20年;另依法判處6名被告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19名被告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事實和法律對4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