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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接受採訪 周巍攝
羊城晚報記者凌越楊輝黃玉傑通訊員趙璐璐
19日上午,北京環保愛好者陳女士訴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不作爲案在越秀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市環保局逾期答覆陳女士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爲違法,陳女士則表示對判決結果不是很滿意,“法院沒有明確要求市環保局應怎麼答覆我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申請公開50天后才答覆
來自北京市豐臺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的工作人員陳女士,也是民間組織“自然大學”的成員。基於城市固體廢物研究目的,她於2012年7月20日通過市環保局網站申請的方式在線提交了四項信息公開申請,包括申請公開廣州李坑生活垃圾焚燒廠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全本,2006年6月至2012年6月期間,李坑垃圾焚燒廠運行期間煙氣排放檢測數據報告與飛灰、爐渣產生和處理數據報告,李坑生活垃圾焚燒廠是否屬於廣東省重點強制性二噁英排放源等信息。
同年9月7日,即過了15個工作日的規定答覆期限,陳女士才收到《依申請公開環境信息決定書》,同時她發現市環保局沒有依法提供其應當提供的數據和報告,還引用了已經廢止的法律文件作答覆,更不符合她申請的內容要求,對此陳女士認爲,廣州市環保局行政不作爲。
去年10月26日,陳女士一紙訴狀將廣州市環保局告上法院。今年1月18日,越秀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據瞭解,這是廣東首起狀告環保局信息公開的案件。
對環保部門未有處罰措施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女士於2012年7月20日通過網站向市環保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市環保局無證據證明已告知陳女士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因此市環保局認爲陳女士超過法定3個月起訴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接納。
另外,市環保局提交的《廣州市環境保護局事項呈批表》中,雖然記載已於2012年7月31日電話通知原告延期15個工作日答覆並辦理審批手續,但並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八條的規定書面告知原告延期答覆,陳女士也表示沒有收到被告延期答覆書面通知,因此,市環保局提出延長15個工作日答覆期限的證據不足,對其提出的上述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判決書中寫道,市環保局分別於2012年8月31日及12月28日針對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的行爲已超過上述法規、規章所規定的答覆期限,法院依法確認其逾期答覆原告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爲違法。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因本案而支出差旅費的問題,由於陳女士未能明確其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和提供相應的證據,對其提出的該項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市環保局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對陳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覆的行爲違法,並駁回原告陳女士的賠償請求。
環保部門被裁定違法,爲何沒有後續處罰措施?法院表示,行政部門雖逾期答覆,但環保局已經答覆,即使違法也只能這樣。
是否上訴?商量後決定
對於判決結果,陳女士表示不是很滿意,“有喜有憂,喜的是市環保局逾期答覆政府信息的行爲被判違法,憂的是法院沒有明確要求市環保局,應該怎麼答覆我所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中我不滿意的部分。”
陳女士告訴記者,作爲一名環保愛好者,她發現,在向政府部門申請環評報告的時候,一般會得到三種拒絕公開的理由,一是環保局把責任推給建設方、環保方,二是告訴申請人他所申請的信息屬於企業、商業祕密,三是讓申請人去找企業公開信息。
作爲環保研究人員,陳女士從2011年2月開始,已經向十幾個城市的環境保護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她認爲,目前得到環保部門的答覆或多或少都有問題,“我希望通過信息公開能實現環境治理。”
據瞭解,陳女士和市環保局代理人均表示與律師商量後決定是否上訴。
凌越、楊輝、黃玉傑、趙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