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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邱偉
在北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鄒焰焰,自稱是中央某高官的同學,可以花錢讓正廳級升副省級、副局級升正局級。王先生爲此託鄒焰焰爲他的兩位朋友辦理升遷,結果被鄒焰焰騙走600萬元。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以詐騙罪判處鄒焰焰有期徒刑15年。法院同時認爲,被害人王先生被騙的600萬不應返還,而應當沒收於國庫。
這一判,可真是讓花600萬元買官的王先生落得個“雞飛蛋打”——官沒買成,錢也收不回來了。
案發
花500萬想買副省長
50歲的王先生是本案受害人,開庭時,檢方出具了他的證言。王先生說,他的一個朋友官至遼寧省一廳長,想謀求副省級職位;另一個朋友是政法大學副教授,想進公檢法系統。
證言顯示,王先生與鄒焰焰是在2007年一個朋友聚會上認識的。他親眼看見過鄒焰焰替別人辦成過一個林業批文。鄒焰焰多次表示自己的朋友與高層領導是黨校的同學,他說社會上提拔一個副部級幹部要五六百萬元,局級是200萬元左右。
看到鄒焰焰的“關係硬”,王先生就和鄒焰焰說起,他有兩個朋友,在原單位得不到重用,看看是否有關係能幫助辦理升遷。這兩人,一個是正廳級幹部,想升副部;另外一個是大學副教授,想升正局。
鄒焰焰說,他可以先給廳長安排一個副省級職務,但辦事費要500萬元。王先生當即表示同意,但希望事辦成再給錢。鄒焰焰要求先給100萬元,事辦成再給400萬元。
2009年11月17日,王先生給鄒焰焰匯款100萬元。沒幾天,鄒焰焰說“廳長”的任職文件已經辦下來了,並拿出一份紅頭文件,上面寫着“國務院37號令,任命某某爲遼寧省副省級幹部,後面還蓋有國務院公章”。
王先生說,鄒焰焰讓他看後就收走了,說文件是從中組部私自拿出來的,還得送回去。接着,鄒焰焰就向他要剩下的400萬元。但他說,要見到正式任命了纔給錢。
兩天之後,鄒焰焰又約王先生,說“廳長”的任命已經下來了,又給他看了一份紅頭文件,“上面寫的是中組部119號令,任命某某爲遼寧省副省長,主管遼寧省科技、教育、文化,最後蓋有中共中央組織部章”。王先生說,這份文件,鄒焰焰同樣只讓他看了一眼就收了回去,同時讓他趕快交剩下的400萬元,他看後就照做了。
催一年沒結果後報案
在辦理“廳長”職務變動期間,鄒焰焰又向王先生提出,可以把“副教授”安排到公安系統擔任政委,辦事費300萬元。王先生聽後也同意了,並按照鄒焰焰的要求,於2010年1月6日先付了100萬元。
兩天後,鄒焰焰給了他一個公文袋,說馬上就要任命,但要走程序,先按照公安部的要求填一些政審表,每張都有公安部的章。王先生說,他看後害怕鄒焰焰騙他,就說只有任命後才能填。
此後,他一直打電話、發短信催鄒焰焰儘快辦理升遷的事,鄒焰焰每次都說任命馬上就下來了,讓他等。到了2010年10月,鄒焰焰的手機關機了,無法聯繫。直到2011年1月,廳長沒有升任副省長,副教授也沒有進入公安系統。
王先生隨後到廣州鄒焰焰的家中找他。“他跟我講,他找的那個領導被雙規了,但事情還能辦,讓我等。”王先生當時讓鄒焰焰馬上退錢,但對方說沒錢,先給他打了一個欠條,之後就再也聯繫不上了。王先生於是報案。2011年8月24日,鄒焰焰被抓。
審理
承認收了600萬但是“真的很無辜”
2012年8月1日,50歲的鄒焰焰在市二中院受審,據檢方指控,鄒焰焰夥同劉軍茂(已判刑)於2009年至2011年間,虛構能幫助王某爲其朋友辦理副省級職務升遷等工作調動等事宜,以收取辦事費用爲名,先後騙取王某600萬元,贓款已揮霍。
鄒焰焰當庭承認,他收了600萬元,但否認詐騙。他說自己確實找了劉軍茂,對方是開汽車修理廠的,說和好幾個局長關係都好。“劉軍茂說自己認識公安部的人,關係很硬,最容易辦的就是人事升遷,而且時間快,用錢少,一口就答應了。”
鄒焰焰說,他相信劉軍茂關係很硬,就告訴了王先生。“劉軍茂說,下一步就等組織部談話和個人任命了,讓我們耐心等待。我們一直在等待,他從來沒說過辦不成。”鄒焰焰認爲,事情最終沒辦成,也是劉軍茂的問題。“我也被劉軍茂給騙了,我真的很無辜。”
然而,根據另案處理的劉軍茂的供述,鄒焰焰是通過胡某找他辦事的,他自己根本不認識任何領導,說能辦成事是吹牛。他給鄒焰焰的升職履歷表等,都是從互聯網上下載的,紅頭文件也不是真的。2010年10月,他就已經明確告訴鄒焰焰自己辦不了升遷的事。他還強調,自己和鄒焰焰說的辦事費是幾十萬元,鄒焰焰一共給了他90萬元。
鄒焰焰當庭斥責劉軍茂是“胡說八道”。他說自己給了劉軍茂200萬元,但他沒有轉賬的證據。此外,他當庭承認王先生給他的錢,他花200萬在廣東、深圳等地貸款買了7套房產,還債112萬元,還給了妻子15萬元。“當時的房地產市場是高峯,我是用於增值。如果辦不成王某要錢,我隨時都可以賣了房子還他。”鄒焰焰在法庭上說得理直氣壯。
檢方表示,案發後警方已凍結了鄒焰焰名下的3套房產。
而白花了600萬元的王先生說,從始至終,他都沒有和“廳長”“副教授”講過幫他們辦理升遷的事,“我只是想事辦成後再跟他們說”。
判決
騙子被判15年600萬不返還被害人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鄒焰焰有期徒刑15年,並認爲被害人因此被騙錢財不應返還。被查封的涉案資產,將變賣後依法處理。
法院查明,鄒焰焰所騙取的大部分錢款,均用於以個人名義購置房產、公司日常經營、償還個人債務及澳門賭博所用,其贓款處分行爲足以說明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法院認爲,鄒焰焰虛構自己有能力居中買賣國家公職人員職位的犯罪事實,社會影響惡劣,依法不能予以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對於王先生給的“買官錢”,法院認爲被害人王某意圖通過花錢找關係的違法方式,實現相關人員的職務晉升,因此所涉款項不應返還。目前,鄒焰焰案所涉房產等被查封資產,待變賣後將依法處理。
分析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財產收歸國家所有
因爲買官受騙的事情不絕於耳:湖南省醴陵市農機局原黨委書記葉長華,花8萬元買官被騙;江蘇省徐州市原市長陳耀南花132萬元買官,同樣受騙。買官受騙常見,可不返還“買官錢”的事卻很少見。按理說,買官者雖有過錯,但這錢畢竟是他自己的,他也算受害者,爲何不歸還他們受騙的錢呢?
北京銘基律師事務所劉東根律師告訴記者,法院判決被騙的財物不返還被害人而是收歸國家所有,是有法律依據的。此案中,被害人委託詐騙人花錢去辦理升遷,雙方之間實際形成一個合同關係,但很顯然,這是一個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爲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58、59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本案中,王先生拿600萬元錢給騙子鄒焰焰,目的是爲他的兩個朋友買官,這種行爲直接損害了國家利益,鄒焰焰所騙取的600萬元錢不能直接返還給被害人,而是應當沒收,歸國家所有。
法律人士指出,此案向人們明確了,買官之類歪門邪道花去的錢不能作爲受騙者的錢財直接返還。那些指望通過買官的方式獲得升遷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擺平事情的人,一旦上當受騙,就不要指望司法機關幫助挽回損失了。 J179